浙江在线06月02日讯
国务院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个月了。昨天,绍兴12家民营液化气公司的老总自发在《禁止充装超期钢瓶行业公约》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承诺杜绝充装不合格钢瓶,确保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同时,12家民营液化气公司还向市民发出“珍爱生命,使用合格钢瓶”的倡议。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目前我市居家生活、公共餐饮服务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燃气,据了解,全市年用气量在10万吨左右。但有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完全解决,那就是作为特种设备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多或少存在着超期服役的现象。而不合格的气瓶犹如流动的不定时炸弹,成为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新修订、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的充装、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再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强调钢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对使用者进行钢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钢瓶使用登记,钢瓶应进行定期检验。
记者看到,在12家民营液化气企业共同签订的《禁止充装超期钢瓶行业公约》上写着:“自2009年6月1日起,各单位所属的灌装站一律禁止充装超期钢瓶;各站均有相互监督、举报违规操作的权利;凡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外,违规单位再向行业协会缴纳一万元的罚款;为保证该公约的严肃性,各液化气公司自愿以每站(灌气站)缴纳5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不足5万元时,补足5万元。业内设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灌气站进行抽检,发现违规充装,即按公约规定处理”。
几家民营煤气公司的总经理告诉记者,“钢瓶的安全关系重大,国家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但说实话,要把过期钢瓶送检,以保证安全,仅靠主管部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还得靠我们企业自我约束,并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管理机制,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这是我们12家液化气公司共同签署《禁止充装超期钢瓶行业公约》的目的。”
这些燃气公司还希望通过晚报提醒市民多些安全意识,在日常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做好钢瓶安全检测工作,安全使用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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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钢瓶,使用寿命通常为4年,超期服役的钢瓶瓶体的壁厚经腐蚀和磨损减薄,承压能力降低,易产生液化气泄漏,一旦气温上升或钢瓶震动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在各个使用环节均有可能发生泄漏和爆炸,尤其是在居民家中或餐饮场所危险性极大。
市民可以通过辨认钢瓶上标注的制造日期,知道自己的钢瓶是否过期。过期的钢瓶可通过液化气充灌站返修,也可送到市内的钢瓶公司进行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