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3日讯
轰动一时的浙江省嘉兴市瘦肉精投毒案件近日终于有了结果:犯罪嫌疑人王云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赔偿中毒者医药费、误工费共计95102.23元。
案件回顾
去年11月10日中午,嘉兴市中茂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130余名员工在吃了红烧肉之后,有75人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同年11月13日,嘉兴市疾控中心检出10日中午职工就餐剩余的红烧肉、患者呕吐物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
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事件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嘉兴秀洲区新城街道九里村的王云水,因菜场摊位投标问题与猪肉摊贩陶玲飞产生矛盾,此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去年11月10日凌晨,王云水趁人不备,将准备好的“瘦肉精”投放于陶玲飞存放猪肉的冰柜中。中茂公司从陶玲飞处购买该冰柜中的部分猪肉后,造成部分职工食用中毒。
当庭自愿认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自己的犯罪事实,王云水在庭审过程中表态:“我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主审法官当即追问:“自愿认罪的结果是将有可能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你是否还要自愿认罪?”王云水回答:“我自愿认罪。”
王云水在法庭上供述,他的确是和陶玲飞存在着矛盾,在忍了一段时间后,他从别人那里拿了一些“瘦肉精”伺机报复。“大概是案发前半个多月吧,我从别人那里拿来了‘瘦肉精’,给我的人不知道我要干什么。”他还称,自己之所以要投放“瘦肉精”是因为觉得在电视上看到吃了那个东西不会有太大问题,就是人体不舒服、拉肚子而已。“我就用浸了水的手在‘瘦肉精’里沾了一下,然后把手伸到他卖的猪肉上蹭了一下,我以为顶多也就一两个人吃了那肉不舒服,真的没想到有那么多人受牵连,我不知道事情会闹这么大。”王云水说,“我只是希望他声誉变差,让他生意不再那么好。”
一时冲动获刑8年
5月20日,嘉兴秀洲区法院法官当庭宣读:王云水为泄私愤,故意在他人面向公众出售的食品中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78人食物中毒,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官还称,王云水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后,造成唐顺虎等71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唐顺虎等71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法院一审宣判:王云水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赔偿唐顺虎等71人医药费、误工费共计95102.23元。
5月31日,法院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