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拿过丈夫一分钱的小梅却要帮他背上10万元的债务,这起官司让她输得很不甘心。“婚前,我们签订了婚内财产AA制的协议,对于各自的债务、债权也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在小梅看来,他们已为双方财产的独立性做了全方位的考虑。但是,这份协议和公证书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日前,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梅要承担起丈夫阿伟所欠下的10万元债务。
2007年结婚的小梅夫妇,在婚前曾签署过一份婚内财产AA制协议。依照协议,夫妇二人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在市体育场路的一套住房,由于是双方共同还贷,所以收益平分。
虽然,做生意的阿伟在经济收益上明显优于小梅,但签署这样的协议,她却毫不后悔。“他做生意的,资金流动频繁,今天账户上有十几万元,明天也许就变成了负资产。”2008年1月,为了确保双方财产的独立性,夫妇二人在杭州市拱墅区公证处对各自的债务、债权做了一份申明。公证书表明,对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签字认可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但若是一方签字认可的,则由签字方承担。
2008年7月,阿伟为了生意上的周转,向他人借了10万元。 “一个月单利息就要1.5万元。”因为借条的落款没有小梅的名字,所以她也从未想过,自己会和这笔债务发生关系。三个月后,阿伟突然消失。债主三番四次找上小梅。
“我跟他们说过,他的债务由他负责,与我无关。”尽管小梅出示了双方的婚内财产AA制协议和债权、债务公证书,但债主却回答:“我只知道你们是夫妇,对债务有连带责任。”
2009年3月,在找不到阿伟的情况下,债主将小梅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视为共同债务。由于借款时,小梅夫妇没有向债务出借方阐明二人在经济上实行AA制并立有协议,因此小梅必须承担夫妇的共同债务。
昨天,本案审理法官说,当今社会,婚内财产AA制已不是新鲜事,但夫妇双方在认识上还是存在误区。比如夫妻的共同债务,即使由一方造成,但第三方若不清楚夫妻签署婚内AA制协议的事实,同样需要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债务。再比如在继承财产上,虽然夫妻各自不能侵占对方的财物,但若配偶一方身亡,在没有明确的遗嘱规定下,另一方仍然有合法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