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干区人民法院又接到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车主和驾驶员双双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起交通事故和以前的不太一样。车主没有出借车辆的意思,是他的汽车放在修理厂,被修理工开出去兜了一圈,结果路上出了意外。
事故发生在今年2月10日下午3点56分,修理工陈波开着一辆富康小轿车在石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浙江省农科院门口,王磊正步行横过道路。富康车撞上了王磊。王磊右膝骨平台骨折。之后,王磊将修理工陈波告上法院,还把车主刘伟也一并列成被告。
经责任认定,陈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磊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子最终以调解结束。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修理工陈波和车主刘伟连带赔偿原告王磊医疗费1900余元,误工费6500余元,共计人民币8500余元。
审完这个案子,法官注意到这个案子背后折射出一个不小的问题。车主刘伟把小轿车放在修理厂修理时,没料到会被修理工陈波擅自开走,更没想到会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已经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但并不是没法防止这类纠纷的发生。
相关律师也为广大车主提了建议:修车店和车主之间应当有协议,约定车辆如果有毁损或擅自使用发生事故,修车店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能仅仅把这类交通事故看做普通的案子,毕竟车主没有出借车辆的意思,所以在这方面他们应当享有部分免责的权利。(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