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4日讯
两小孩玩耍时,一人右眼被戳伤,现场没有成人在,应由谁承担责任?昨日,台州中院对一起幼童玩耍受伤的案件做出裁决,由另一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临海市大田街道的兰兰(化名),今年3岁,其隔壁邻居婷婷(化名)才2岁。2007年11月16日下午2时许,两家大人在各自家里做彩灯,兰兰和婷婷则在家门口玩。
玩着玩着,两个小孩发生争执,争吵中兰兰的右眼不慎被木棒戳伤。
随后,兰兰被送到台州医院治疗,当天婷婷家人去医院看望兰兰,并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过了近一个月,兰兰出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破裂伤、外伤性白内障。
2008年10月,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对兰兰作出伤残等级鉴定,认定兰兰系被他人用木棒戳伤右眼,致右眼视力目前遗留光感,构成八级残疾。
“听到兰兰哭,我马上跑出来,看到婷婷手中拿着一根木棒。”兰兰奶奶称,是婷婷戳伤了孙女。婷婷家人却表示是兰兰在玩耍时自己碰到墙角受伤的。
兰兰到底是怎么受伤的呢?到底谁应承担责任?
为此,两家人上了法庭。临海市法院认为,事发时兰兰年仅3岁,家人将其独自一人留在屋外,显为监护不力,判兰兰家承担30%民事责任,婷婷家则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兰兰医疗费等共5万多元。
宣判后婷婷家不服,上诉称兰兰奶奶未亲眼看到婷婷戳人,且当日送1000元给兰兰治病,是出于邻居友好关系,并非赔偿款,法院对戳伤眼一事认定不清。
昨日,台州中院认定,婷婷用木棒戳伤兰兰符合经验法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