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5日讯
前天,椒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集团诉讼案件。原告是椒江区东泰华庭小区的11户业主,被告是小区的开发商浙江东泰集团有限公司。
业主诉办证逾期
原告起诉称,他们分别在2006年至2007年间先后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东泰华庭小区住房。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7年9月19日前交房,并约定应当在交房后60日内将办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价款2%的违约金等内容。
原告称,按约交房后,部分原告分别于2008年上半年的不同时期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土地证等手续,却被告知不能办理。原告发现,被告为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房,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土地、地下车位等验收手续未办好的情况下交房。另外,被告还将该小区土地另行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抵押时间到2007年12月28日止;小区的土地分割图直到2008年6月24日以后才办好。
原告认为,这导致部分原告的土地证到2008年10份以后才办理,按合同约定时间逾期一年之多。为此,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办证逾期的违约金。
11户业主分别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住房和地下车位土地证的逾期违约金,共计17万余元。
被告称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辩称,被告公司的责任只是将有关资料上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该代理人表示,如果说原告到产权登记机关办证,有证据证明(如土管部门出具不能办理土地证的书面证明等)是因为被告公司没有报备案或其他属出卖人(即被告)的责任,造成不能办证的,被告才承担违约责任。故“土地分割图、房屋、地下车位峻工验收资料何时送有关房产、土管部门备案,是否尽到为业主提供办证的所有资料”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提供。
同时,该代理人还表示,部分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和公司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的至今仍未前往办证,如何能证明办证逾期呢?有的已办好证,也正好可证明土地证是可以办理的。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办证逾期的责任。
法院将择日开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指派律师出庭,被告公司没有派人出庭应诉,部分业主也只是坐在旁听席上旁听。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因证据不充分,法庭将择日开庭。
现场部分业主向记者反映,该小区共有486户住户,有些业主还对小区的交房时间提前、2007年9月份交房时不符合交房条件等不满。去年就有业主起诉公司房屋质量问题和不符合交房条件,除了这次起诉的11户业主,很多业主也在等待观望中,也有部分业主准备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