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赃只有两百元一判判了十年刑
桐乡高桥人范某今年42岁,小学文化,2006年,他在桐乡一家铝合金店打工时认识了严某,两人时常混在一起吃喝玩乐。后来范某辞掉了铝合金店的工作,到海宁一家公司做了保安。
2008年初,范某因为赌博几乎到了身无分文的地步,而严某手头也相当拮据。于是两人一琢磨,觉得范某工作的单位财务室肯定有钱,于是他们决定里应外合,去偷公司财务室的钱。
2008年1月的一天下午,正好轮到范某值班,他赶紧打电话给严某,让他晚上去偷。晚上六七点,严某又叫了王某、伍某,一起过来了。
几人很谨慎,先摸清了公司地形和安保情况,一直到凌晨1点,严某三人才从围墙上翻进公司。等在里边的范某领他们去了公司财务室后,就继续“值班”去了。
三人在财务室里乱翻一气,终于发现了墙角处的保险箱。十分钟后,保险箱被撬开,里面都是现金。三人兴奋地用蛇皮袋装钱。
沿路返回途中,严某给了范某200元“香烟钱”,说等风声过了,再把其他钱打入范某账户里。
范某想想觉得也有理,就同意了。
回到桐乡后,三人开始数钱,最终确认,有十三万多。严某说,这次偷钱成功范某出了不少力,要分他一两万的。
这时王某、伍某说,别分给他了,这笔钱我们分了算了,然后逃掉,范某是本地人肯定找不到我们的。
严某顿时觉得这个主意很不错,于是坐地分赃,每人分到四万三千多元。
三人分完钱各自亡命天涯,而范某一直痴痴地等,却等来了警察上门。
日前,市法院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4万。
范某很郁闷,说自己“冤枉”、“倒霉”,只分到200元钱,却要判十年。可惜法律是无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