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8日讯
昨天上午,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魏某某收到了安吉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这也是我省首份适用《食品安全法》并履行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前期开展贯彻《食品安全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6月1日,安吉工商局组织开展了
全县食品安全检查整治动。当日上午,该局执法人员在孝丰镇灵龙北路孝丰高级中学附近的东山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魏某某还在销售生产日期为2008年5月3日,保质期6个月的江西中旺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牛肉面。执法人员经仔细检查核实,在其经营的超市内查获仍在销售的超保质期食品共计8个品种68袋(盒)。
为了充分体现执法程序化和人性化,执法人员当场对魏某某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批评教育。根据规定,该局于当日向魏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据悉,当事人魏某某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和提出其它任何异议。在履行法定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安吉工商局对魏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8个品种超保质期食品68袋(盒),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据安吉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存在经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最低将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