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9日讯
昨日,记者从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今后,液化石油气瓶(即煤气瓶)一律只能向充装单位租赁使用,用户自行购买的将无法再充气。如有特殊情况的,也须办理一定手续后才能使用。
用户现有的拥有自有产权的煤气瓶,可由用户自己选择一家气瓶充装单位,折价卖给充装单位,然后再向他们租赁使用。
2003年至2004年煤气瓶普查整治期间,用户自有气瓶已办理托管的,气瓶报废后,如需继续使用,只需向充装单位租赁使用气瓶即可,不必再自行购买。
用户进行托管的自有气瓶,自行负责气瓶定期检验费。达到报废标准的气瓶,由充装单位向用户支付一定残值后收回,再送交检验单位统一进行解体处理。
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实行固定充装制度,5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版实施后,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管理要求。今后,用户在选定一家气瓶充装单位后,将无法再到其他充装单位充气。气瓶充装单位负责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定期送检,认真清理、更新数据库,及时补充自有气瓶。
目前,全市共有37家气瓶充装单位,3家气瓶检验单位。
记者了解到,目前使用中的煤气瓶共有三种:1996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由螺丝与瓶体连接的,护罩可拆下,俗称螺丝瓶;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月底生产的;2007年2月1日后生产的。三种气瓶,生产标准各不相同,其中前两者为15年使用年限,到期即报废,后者则为8年设计使用年限,检验后若合格,可继续使用。
对于1994年5月(含5月)以前生产的气瓶正常使用的期限为15年,现在都应报废。对于此后至1996年9月30日生产的“螺丝瓶”,如果瓶体上已没有生产时间的标牌、没有可供查阅的技术档案或没有其他依据证明生产时间的,不再进行检验,一律报废。
据介绍,对于使用中的“螺丝瓶”,将逐步进行全部报废。
目前,全市7个县(市、区)内已有部分管道煤气用户,其他所有用户都是气瓶用户。
气瓶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记者获悉,从即日起,全市质监系统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主要针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重点查处违规充装、违规检验、违规改装气瓶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