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1日讯
在银行门口盯梢取款,在路上故意制造车辆刮擦,借机抢夺,简称“刮擦抢”,是一种街面抢夺犯罪。6月9日下午,实施“刮擦抢”的王某和奚某被温州市中级法院严惩,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13年。
让人不解的是:王某家境宽裕,并“不差钱”,他与人合伙办了家采石场,生意不错,还买了辆广本轿车。
3个月作案6次,被称为“幽灵”
2008年7月30日,王某和奚某在龙湾区某银行门口,见一个男子从银行出来上了一辆轿车,他们就开着面包车尾随,而后从左侧超车,把男子的车刮了一下。
两车停了下来,奚某下车与对方吵架,并打开对方的副驾驶座门抢钱,王某则把对方的车钥匙拔下来,打了男子面部一拳,而后驾车逃离,这次共抢得十万多元。
2008年11月3日,王某在沙城镇某银行门口,看见一男子从银行出来,上了一辆轿车,就开车尾随,在路上与对方的车子发生刮擦,随后下车,用喷雾剂喷对方的脸,并把对方放在副驾驶座上的袋子抢过来,袋子内共有约142000元。
3个月内,王某共作案6次,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一时间,流言四起,被当地称之为“幽灵”。
他“不差钱”,为何要抢钱?
2008年12月,王某和奚某被警方抓获。
令办案民警感到不可思议的是,23岁的王某竟然还是一个小老板,与亲戚、朋友合股办了一家采石场。每年有二三十万元分红,家境也很好。而且,王某聘请的律师还是温州当地的名律师。
王某为什么还要作案呢?
“我抢劫,完全是为了朋友。”王某解释说,他在娱乐场所认识了贵州男子奚某,见奚没有经济收入,就决定帮对方弄一点钱,于是让奚跟他一起干。
但又为何只带奚某抢劫过一次,而且只分给奚某4万元?
对此,王某没有给出更多的解释。
民警表示:王某作案动机是多方面的。王某是龙湾当地人,从小不爱读书,中途辍学后就一直在社会上混日子,2001年,曾因销售赃物罪被判刑一年半,于2003年4月27日释放。王某经常混迹于不良群体,时间长了,对作案的法律后果会有一种漠视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