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1日讯
用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取钱也属信用卡诈骗罪。贵州人程某就因犯此罪,近日被永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今年1月8日中午12时39分,程某到永嘉县瓯北镇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但银行卡怎么也插不进。仔细一看,她又惊又喜,ATM机屏幕正显示要求确认提取500元,原来是前面的客户把银行卡遗忘在ATM机里了,还处于可操作状态。
面对突如其来的诱惑,程某头脑发热了。她取了500元后,又连续操作9次,从该卡中取了18000元。
但是被天上掉下的馅饼砸中的,却并不都是好事情。当程某取完钱打算离开时,银行卡的主人林某和银行保安将其当场抓获。原来银行卡的主人林某并没有走远,取款信息连续发到了他的手机上。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程度不深,又能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及时追回,遂决定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