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12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公布的文件中指出,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各方要给与积极支持。
"一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都很模糊。"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表示,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很多政策无法享受。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贷款时,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利率,导致贷款成本很高。
而此次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文件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等事务"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待遇。
记者注意到,早在去年7月份,浙江省决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之初,就提出要求省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目前,浙江全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3家,已运营的有54家,注册资本共计76.2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