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2日讯
缙云一小偷为了方便销赃,竟然根据“客户”需求,按订单偷盗。昨天,这名小偷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000元。
而下单的“客户”也没能幸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500元。
这名小偷叫丁浙东,是浙江缙云人。2008年8月的一天,丁浙东在县城盗得一辆电动车。后来,丁找到买家,同村的陈某。
陈某明知是赃车,还是花了300元将车子买下。不过,车子外观比较旧,陈某不大高兴。他告诉丁浙东,要其再去偷辆新点的电动车,卖给自己。
丁浙东一下“醒悟”了,与其偷了车再去销赃,既危险又不能保证销赃顺利,还不如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偷盗,既有针对性,又少了销赃的麻烦。
过了十来天,丁浙东根据陈某的要求,偷了一辆崭新的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后经缙云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750元。
两人的合作还没有结束。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得知丁浙东正在为寻找目标发愁时,便向丁浙东透露,缙云一家公司的食堂里存有不少香烟。
后来陈某还带着丁浙东到现场踩点,但他提出要求,得手之后要分给他一些。后丁浙东在该处盗得香烟数十条,价值2700元。
然而,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很快就将丁浙东抓获。
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罪论处。陈某因此成了盗窃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