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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17条新政 用足用好国字号金字招牌
助推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鼓励申报设立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拓展企业、拓展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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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自2000年以来,杭州市共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授予的国家级试点城市14个、国家级产业基地(示范园区)19个,而且都有很高的“含金量”。用足用好这些“国字号”金字招牌,对于杭州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为此,市委、市政府于6月9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共4部分17条,对加强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的战略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就如何提高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水平、发挥辐射拓展效应、加强领导协调等关键问题提出了针对性意见。

  提高国家级试点

  和基地整体建设水平

  围绕提高国家级基地和试点建设水平,《意见》提出了7条政策措施:

  ——加强国家级试点和基地规划编制及配套设施建设。编制各个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加强基础设施和综合环境建设。积极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国家产业基地建设,对企业自建园区出租的,经税务等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建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

  ——加强国家级基地的项目招商和产业培育。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对企业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对企业总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加强国家级基地龙头企业扶持和产业集群建设。积极培育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试点和基地企业作为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发展计划和“瞪羚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加强国家级基地创新体系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创建名牌、申请专利、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实行奖励和扶持;鼓励和支持基地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组建孵化器,对孵化器建设实行税收减免、经费补贴、优秀奖励等支持政策。

  ——加强国家级试点和基地人才引进及培养,落实杭州市人才引进的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政策。对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3年住房补贴;对基地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2.5%以内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意见》对加强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加强国家级基地融资环境建设,也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充分发挥国家级试点

  和基地的辐射拓展效应

  围绕推动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由“点”到“面”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辐射拓展效应,《意见》提出了4条政策措施。

  ——发挥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品牌效应。以差异性、协同性、互补性为原则,整合杭州市现有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称号,充分发挥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称号在提高城市知名度、扩大招商引资、引进优秀人才、吸引产业集聚等方面的品牌效应。

  ——鼓励支持申报新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重点做好软件产业国际化示范城市、国家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国家创新型科技示范园区、国家级汽车产业园区(基地)、国家级石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和创建工作。对已完成试点任务或预定建设目标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进行综合梳理,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赋予其新的内涵和目标,努力实现从“国家级试点城市”向“国家级示范城市”、从“国家级产业基地”向“国家级开发区”的升级。对新获批的由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授予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以及升级命名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分别按每个试点和基地总额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对主要牵头单位和区、县(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在相应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加快国家级产业基地拓展区申报和建设。以建立拓展区的形式,实现“一区多园”、“一园多点”。加强信息、生物、软件产业国家级基地核心区和现有重点拓展区建设,制定完善其他各产业国家级基地的拓展区规划建设方案,分期确定拓展区发展重点,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申报拓展区。对经审批新设立拓展区的,分别给予基地核心区和新设立拓展区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实行鼓励国家级产业基地拓展区建设的支持扶持政策。整合国家、省、市扶持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的各类政策,出台鼓励拓展区建设的专项政策,实现核心区、拓展区的政策共享。各拓展区所在区、县(市)要在核心区现有政策基础上,调整完善本地扶持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强化政策导向作用。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国家给予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扶持资金总和,市区财政原则上按1:1的比例落实配套扶持资金。每年从工业、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等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并落实资金用于扶持经市政府认定的拓展区建设。各拓展区所在区、县(市)对所分配的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完善国家级产业基地核心区和拓展区的利益共享机制,引导基地企业根据用地需求、技术水平、发展规模、产业链定位等要求向拓展区外迁,对国家级产业基地引进项目落户拓展区的,其产生的税费等收益,由引进地和落户地协商、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比例分成。对搬迁企业,执行市相关收益分成政策。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的领导协调,完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经验的总结推广,强化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的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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