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6日讯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昨天下发《关于调整2009年度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将从今年7月起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通知》指出,从今年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报市房委办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视情况不同,在经过相关程序后或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相关报批程序,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此外,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仍需延续的或调整的,要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办理时间为5月21日至6月30日。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单位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单位首选网上申报。2009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的办理时间为6月22日至7月15日,所有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调整,然后办理7月份变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