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16日电(翁璟)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全国率先建立刑事拘留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案件情况具有查询权;对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公安机关需定时抄送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刑事拘留后转为行政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需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检察院备案审查。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清钰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在程序上缺少外部制约机制,从而使这一强制措施被排除在法律监督之外,容易被用作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手段,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有违公平正义。
对此,2007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与瑞安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重点,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监督工作主要表现为刑事拘留是否超范围;有无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刑事拘留超期限情形;刑事拘留下行案件处理是否合法等。
据了解,监督程序包括瑞安市检察院决定对刑事拘留措施进行审查的案件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借阅;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主动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和情况介绍;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违法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作下行处理确有错误,按立案监督程序办理;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落实整改,并将纠正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瑞安市民夏某今年5月因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但他认为自己没有指使和带领其他人妨碍公务,还不至于要被刑拘,于是他向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提出了异议。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接到反映情况后,按照刑事拘留监督实施方案进行了调卷审查,发现虽然夏某本人妨害公务的事实存在,但对他人妨害公务行为既没有指使授意,也没有提供帮助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瑞安市检察院依法向瑞安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瑞安市公安局立即释放了夏良益并撤销对夏的刑事追究。
据统计,自从去年7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决定在瑞安市等地开展刑事拘留监督试点工作以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已纠正刑事拘留不当、违法撤销拘留的案件15起,释放13人,重新立案5人,保证了侦查活动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