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6日讯
近日,绍兴县五环氨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绍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特种丝大王”韩秋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据了解,2008年3~9月份,五环氨纶以公司名义或韩秋华个人名义,以约定支付月息4%~1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形式先后29次向15家单位、个人公开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8,64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至今,五环氨纶已还款合计人民币12,852万元,尚有5000余万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为,五环氨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韩秋华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参与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运作,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同时认为,我国对吸收公众存款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特许经营制度旨在加强宏观调控,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既损害了有权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的利益,更主要的是,造成吸收公众存款的无序、不正当竞争,埋下金融风险的祸根,导致大量社会资金失控冲击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也使一些社会公众的存款无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