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孩为两字之差齐声喊冤
如果法院认定“老鸨”只算组织者,就意味着她们是卖淫女了
浙江在线06月21日讯
今年3月23日,当得知丽水庆元法院一审判决胡继会、蒋泽波和李某(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犯了组织卖淫罪时,4名曾被这伙人强迫卖淫的女孩,觉得十分委屈。
这4名女子说,如果按照这个判决,等于认定她们是卖淫女了。
庆元县检察院也认为,这个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随后提出了抗诉。
几天前,丽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将原先的组织卖淫罪改判成了强迫卖淫罪。
3名未成年人被胁迫卖淫
胡继会、蒋泽波和李某,都是丽水缙云人。
今年2月12日,庆元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指控他们的罪名,是强迫卖淫罪。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发现,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胡继会等3人曾涉嫌结伙强迫刘某某、吕某某和卢某某等4名被害人(其中3人系未成年人,且一人未满16周岁),在龙泉和庆元的一些旅馆内,从事卖淫活动。
办案人员解释,4名被害人起初都是不同意去卖淫的,在胡继会等人采取各种手段诱骗和威胁后,她们才被迫去卖淫。
案件中的一些细节,可以对这里的“强迫”加以辅证。
比如,她们的人身自由都受到严格控制,不许她们相互联系,不许外出上网,不许私藏卖淫所得。就连4人外出购物等,也时刻有人跟随。
另外,刘某某还曾一度爬到旅馆窗台上,用跳楼寻短见的方式,以示反抗。
法院判“老鸨”组织卖淫罪
今年3月13日,庆元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3月23日,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胡继会有期徒刑8年,蒋泽波和李某有期徒刑6年。
不过,他们获刑的罪名,不是检察院指控的强迫卖淫罪,而是组织卖淫罪。
收到判决书后,4名被害女孩觉得委屈了。判处这伙人犯了组织卖淫罪,等同于认定她们就是卖淫女了。
庆元县检察院也认为,胡继会等人都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强迫她们去卖淫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不仅如此,胡继会等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这样恶劣的行为,如果按照强迫卖淫罪判决,应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月2日,庆元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得到了丽水市检察院支持。
终审改判还四女孩“清白”
丽水中院再次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胡继会等人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被告人李某犯罪时,还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丽水中院最终采纳了庆元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胡继会等人犯的是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胡继会、蒋泽波和李某,有期徒刑11年、10年和9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