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2日讯
去年,你年休了吗?没享受到年休的,你拿到年休假工资报酬了吗?“带薪休假”已执行一年多,年休假工资已成为劳动仲裁案件中申诉的新“热点”。
有员工申诉要回年休假工资
吴女士2008年2月到2009年2月,在杭州一家物业公司上班。解除劳动合同后,吴女士发现单位一直没有为她缴社保费,合同期间,公司也没有安排她年休,也没有支付吴女士年休假工资。
吴女士向下城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科提出申诉。劳动部门裁决,企业支付吴女士441.4元年休假工资。
按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吴女士应该有5天的年休假,公司已支付她正常工资(月工资是960元)。所以,公司应该支付吴女士的年休假工资为960元÷21.75天×5天×2倍=441.4元。
“今年以来,涉及到年休假工资的案件已有10多例。”下城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科黄科长说。
单位不安排带薪休假这样办
带薪休假是职工的一项权利,如果企业不安排怎么办?
今年4月,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企业保证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对于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可跨年安排补休或者按照职工日工资两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另一种是在除支付正常工资收入外,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职工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两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即未休年假者可获得3倍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既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