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2日讯
近日,普陀区财政局出台了《普陀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为该区近500辆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念起“紧箍咒”。
“上段时间,我们在开展重点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范工作中,发现最易被忽视的驾驶员岗位存在着可能虚报维修支出的风险点。最后经过调研、讨论和论证,出台了暂行办法。”普陀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分中心副主任张海波介绍说,实行公务车定点维修保养制度,就是要在源头上遏制公车维修过程中的虚报情况发生,最大程度节省开支。新出台的《普陀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区属本岛(含朱家尖)行政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维修保养。
该区招标办通过公开招标、单位推荐、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于本月初确定了3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期限一年。今后,送修单位在车辆报修时,应先填制《普陀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经单位车辆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将故障车送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定点维修企业在收到送修单位的《送修单》后,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车辆维修督察员到场,按规定对修送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开具技术鉴定确认单,并经驾驶员及督察员签字确认后再进行维修。
维修完成后,车辆须经送修单位驾驶员及督察员验收合格并出具出厂合格证,换下的故障零件应统一归集交还送修单位,由送修单位驾驶员、单位车辆负责人、督察员在验收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送修单位公章。最后经普陀区招标办对定点维修企业上报的送修单、技术鉴定确认单、验收结算单进行审核备案,并抽取样车进行核实。审核合格后,根据定点维修企业开具的发票和验收结算单,普陀区招标办通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财政专户将维修款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同时开具《政府采购转账通知书》,对送修单位进行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