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3日讯
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日前经过公开审理,对瑞安市烟草专卖局破获的“2008·10·11”运销假冒卷烟国标网络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蔡某、邱某等4人有期徒刑2至6年不等,共处罚金120万元。
2008年10月11日,瑞安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指令,会同公安经侦、高速交警,在甬台温高速公路瑞安段虹桥出口处查获了一辆外地牌照的大货车,车内装有38个品种1008箱(共计50415条)假冒卷烟,总标值240余万元。
当日,瑞安市局联合公安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多次辗转辽宁、天津、江西等地,在各地烟草、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查明自2008年以来,以蔡某为首的运销假烟团伙受高额运费诱惑,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多次指使蒋某、王某等多名驾驶员以绕道迂回行驶的办法,将假烟运至天津、辽宁、江西等省市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