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3日讯
去年,曾轰动全国的“广州许霆案”在二审改判后终于尘埃落定。不久前,绍兴县柯桥也上演了一出类似的“许霆案”。近日,“柯桥许霆案”主角——吉林人朴某被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
案情:用别人信用卡取了7500元
25岁的吉林人朴某是大学毕业生,在绍兴县柯桥做生意。2008年6月26日,他来到中国工商银行柯桥支行ATM机前存钱。当他把卡插入ATM机自动吞卡口时,发现机上还有一张银行卡,且密码已经输入。仔细查看后朴某大喜,账户内还有7500多元钱。
很快,朴某取走了卡内7500元现金。不久,卡的主人发现卡中余额不翼而飞后,马上报了警。公安部门经过侦查,很快就找到了朴某。2008年7月5日,朴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事后,朴某上缴了7500元赃款。
处罚:“柯桥许霆”被判拘役5个月
随后,公安机关将此案依法移送到了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今年1月13日,检察院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近日,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朴某能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决,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理由:两案最终定罪性质不一样
“广州许霆案”发生于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和郭安山因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漏洞,分别从中取出了17.5万元和1.8万元现金。2007年5月,许霆在潜逃一年后被警方抓获。当年5月,郭安山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徒刑。
“许霆案”一审宣判后,社会各界认为该案判刑过重,纷纷对涉及ATM机的犯罪进行了广泛讨论。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同年3月31日,案件再次开庭,许霆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所有赃款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同样是ATM机犯罪,为什么朴某的处罚更轻?“柯桥许霆案”审判法官杨林告诉记者,朴某之所以处罚更轻,首先因为两案判定的罪名不一样,许霆适用的是盗窃罪,他利用的是银行ATM机故障漏洞取现17.5万元;朴某适用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更轻。另外,朴某案发后的认罪态度也更好,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赃款也及时返还了被害人,这些都是从轻处罚的情节。
另据了解,在“许霆案”之后的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