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赔偿问题怎么办?日前,东栅街道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逃逸涉及工伤赔偿的重大疑难纠纷。
今年4月30日清晨6时10分许,刘某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嘉兴市某电子器材厂上班,沿老07省道行驶至嘉化集团北门时与同向行至该处的一辆机动车相撞,造成刘某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成了“问题”。
此后,刘某的丈夫江某等亲属来到东栅街道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听取江某的陈述后,耐心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既构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又构成工伤赔偿的事故,应该先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赔偿补差。但现在由于肇事者逃逸,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可以先主张工伤赔偿。
6月15日,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江某和刘某生前所在企业的企业主来到东栅街道司法所面对面进行协商。企业主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理应由肇事方赔偿,而且该职工又不愿意参加保险,不应由他掏腰包。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今后如逃逸车辆及驾驶员被抓获,江某仍可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获赔偿将按《工伤保险条例》补差结算。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企业主一次性赔偿江某伤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5000元。日前江某已收到了企业主支付的全额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