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4日讯
成品油税费改革之后,浙江省养路费已于今年起停止征收,之前欠缴的养路费是否可以一笔勾销?近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通知,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清欠工作全面开始。清欠的范围是: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其车主应依法履行义务,主动到车籍地公路稽征部门补缴养路费。自6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联合开展公路养路费清理专项活动,对查获的欠缴、漏缴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将按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009年1月1日开始燃油消费税加征,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退出历史舞台,有些车主却误认为2008年的养路费也可以拖着不缴。据市公路稽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养路费补缴越晚,要缴纳的滞纳金越多。
2009年以前拖欠的养路费必须补缴,仍未补缴的还将产生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和罚款。按照规定每月10日之前,车主应把当月养路费缴纳到指定地点,滞纳金从11日开始算起。举例来说,假如某一车主2008年全年的养路费都没缴纳,那么从2008年1月11日起就开始计算1月份的滞纳金了。
金华市公路稽征处将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上路对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继续通过信函、短信等方式催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