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4日讯
一位经销卤制品的义乌商户“不小心”卖了一箱过了保质期的鸡爪,结果被消费者投诉。最终,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商户还向其道了歉。据悉,这是新《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义乌查处的首起“以一赔十”食品投诉案。
义乌消费者何先生6月11日在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一商位购买了两箱卤制鸡爪。在回家路上,何先生发现其中一箱卤制鸡爪已过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他当即找回商位与商户交涉,希望对方给予赔偿。未得到满意答复后,何先生于6月18日向义乌市消保委北苑分会求助。
受理投诉后,义乌市消保委北苑分会工作人员查看那箱卤制鸡爪的内、外包装,证实其的确已经超过保质期。被投诉商位的经营者解释:“这箱已过期的卤制品鸡爪原本就是要退回生产厂家的,但负责仓库管理的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与另一箱尚在保质期内的鸡爪放在一起,这才导致误售。”
尽管商户没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鸡爪的主观故意,但这改变不了消费者买到过保质期鸡爪这一事实。新《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商户的解释无法成为免责理由。按照消费者何先生购买这箱过保质期鸡爪支付的价款,商户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1575元,并赔礼道歉。
义乌新副食品市场开业后,在义乌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商户大多集中于此。义乌查处的首起“以一赔十”食品投诉案,给这些商户提了一个醒:销售食品时要天天留意进销货台账,保质期临近的商品要尽早以降价销售的方式进行处理。严格遵守新《食品安全法》,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一定要及时下架,并退回生产厂家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消费者何先生通过消保委的调解、介入,很好地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维权经历对其他消费者是一个启发。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请留意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按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须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发现标注不全或食品超过保质期,要及时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