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终审判决浙江黄岩吉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乐扣乐扣公司享有专利权的运动水杯,并据此赔付乐扣乐扣公司巨额赔偿金。
众所周知,一个产品,从研发、生产、品检到市场销售都是经过一整套成熟、完备的体制检测,并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很多主导产品的研发是凝结众多智慧的成果。所以申请专利保护是保证市场正常销售,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但是某些不法企业出于私利,干冒法律之不违,仿冒、侵害其他正常企业的专利产品,为己牟利。事实上,这些厂商不仅严重侵害了“株式会社乐扣乐扣”的专利权,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本上便是一种违背市场规律的短视行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低成本运作,订单生产的塑料日用品质量本就难以保证,毋宁说其生产者会考虑到食品安全卫生及消费者身心健康。
乐扣乐扣的此次胜诉,前后共经历四年。期间又经历多次开庭审理、答辩、经历行政民事2次诉讼,最终北京高院于2009年2月20日判决乐扣乐扣胜诉。这无疑给这个侵权、仿冒行为泛滥的塑料制品行业中的不法企业一个响亮的警示——旁门左道,害人害己;公平竞争,和谐发展。
相信对于乐扣乐扣,此次胜诉只是应对该类事件的一个开端,今后在市场、品牌的扩张过程中,还会面临更多的挑战,维权之路还需慢慢求索。但乐扣乐扣始终坚信,任何一个以消费者利益为福祉,信守法律的企业,必将在市场的浪潮中,航行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