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26日电 昨天下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余姚4.12”特大走私、贩卖、运输新型毒品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符军辉、胡吉忠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据了解,这起犯罪团伙不仅人数众多,涉案人员达24人,各个成员之间还沾亲带故,既有母子、夫妻、情侣,又有兄弟姐妹,其中年龄最大的59岁,最小的才刚满20岁;犯罪地点遍及金三角、云南、湖南,浙江的余姚、慈溪等地,形成毒品走私、运输、贩卖一条龙的产链。无论从涉毒数量还是社会危害程度上来看,都是近年来宁波市比较罕见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现年40岁的浙江余姚人符军辉作为这起犯罪团伙的“上家”,2004年越境至缅甸小勐拉,长期居住于此并从事贩卖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犯罪活动,其同乡胡吉忠则因开当铺亏本,被债主讨债,自己又染上了毒瘾,于2006年到缅甸联系符军辉贩卖麻古。
据悉,自2006年起,胡吉忠、王宏亮等人多次向符军辉低价购进麻古,又雇佣肖欢喜、陈俊霞等人采用偷换电瓶、体内藏毒的方式从缅甸经云南将毒品运送至浙江余姚、慈溪进行贩卖。而陈建锋则作为胡吉忠的得力助手,积极参与了胡吉忠的走私、贩卖、运输活动。期间,胡吉忠等人为向境外购毒还分别向吕天伦、邵志勇等人筹集毒资。为了找到安全的藏毒之地,符军辉甚至还让其母亲朱银花提供帮助。
短短几年间,这伙毒品犯罪团伙几乎垄断了余姚、慈溪两地的麻古销售渠道,总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麻古达到十余万粒,总重量超过1万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军辉、胡吉忠等10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余14人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窝藏、转移毒品罪和窝藏毒品罪。
其中,被告人符军辉长期居住于境外,将大量毒品贩卖给胡吉忠、王宏亮贩毒团伙,还与王宏亮等人结伙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又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胡吉忠组织、指使他人将大量毒品走私、运输入境并予贩卖,该二被告人贩毒数量大,次数多,均系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如上判决。
另据了解,本案是浙江省禁毒民警首次出国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重大行动,被评为2008年全省十大涉毒精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