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年2月12日,浙江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作客浙江在线《问政零距离》后,受到网友广泛关注,大家希望更多的法院官员走上网络进行在线交流。

  日前,浙江在线推出“阳光司法、民本司法”系列访谈,6月25日,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许惠春已作客浙江在线,与网民互动交流。今天上午,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章恒筑来到这里,就网民普遍关注的民间借贷、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纠纷等话题与大家进行讨论,探讨金融危机背景下涉企案件的审判。首先,请章庭长给网友打个招呼吧!

  章庭长: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章恒筑,很高兴到浙江在线和大家进行互动交流,也感谢大家对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支持,我也非常愿意回答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主持人:这次访谈我们共将邀请省高院的三位民庭庭长与网友进行互动访谈,您是第二位。据我们了解,高院一共设置了4个民事审判庭,民二庭是主要审理经济方面的案件,能否谈谈民二庭职责范围四个民庭的分工?

  章庭长:确实如您所说的,省高院共设有四个民事审判庭,内部有着不同的分工。其中民一庭的职责上次许惠春庭长已经给大家作了介绍,主要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和房地产案件。简单说,民二庭主要审理国内的经济纠纷案件,如涉及企业的买卖、加工等合同类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一般以企业为诉讼主体;其他如金融机构借款、企业间的借款,以及大家比较熟悉的民间借贷等借款合同类案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是从去年4月份开始划到民二庭审理的。其他还包括公司诉讼案件。这里的公司诉讼案件,不是说一个公司对外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等,主要是指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中以及公司内部关系中的案件,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比如股东发现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被大股东控制又不愿意主张自己的权利,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有股东要求分红,查询公司的财务资料,行使股东的知情权纠纷等。又如公司僵局案件,一些股东发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按照特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在近几年增长比较快,是商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其他商事案件还有保险、票据以及企业破产案件等,都属于民二庭的审理范围。而民三庭主要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民四庭主要审理涉外商事和海事案件,四个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统称为民商事案件。

  可能有网友会问,既然民二庭主要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者说是商事案件,为何要称为民事审判庭?这里要稍稍谈到点历史背景。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各级法院确实有被称为经济审判庭的机构,主要负责相当于现在的民二庭、民三庭和民四庭审理范围案件的审理,即国内外经济纠纷以及一些知识产权的纠纷。2000年开始,最高法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或者叫民事审判新格局),大民事审判格局就是把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称民事审判庭,按照分工设置民一、二、三、四庭,这样就有了几个民事审判庭的设置。大民事审判格局工作机制调整,其中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无论是主要审理传统民事案件的的民事审判庭,还是主要审理经济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的经济审判庭,都要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在程序上,民事和商事案件适用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应当说,这个改革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从外面来讲,可能还不太了解,这里,就需要我们作更多的宣传工作。对于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网友而言,只要知道民二庭主要是负责国内经济纠纷案件(或者称为商事案件)就可以了。这里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包括经济行政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经济行政案件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由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经济犯罪是经济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也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有些网友在生活中会遇到一些案件,可能会对相关情况不熟悉。如果遇到具体且可能涉及诉讼的问题,可向律师咨询,如果要起诉,可到法院立案大厅(或者人民法庭的立案窗口),窗口值班的法官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具体案由和由哪个审判庭审理。如果有疑问,立案庭法官也会作出解释。就具体划分的依据而言,最高法院去年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省高院也发布了各民庭职能分工的文件,对几个民庭案件分工进行了规定。立案法官会按照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解释。

  下面我还是讲一讲高院民二庭的具体职能。省高院民二庭审理的商事案件主要有三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可能网友们对这种划分还不太熟悉,下面我对我国的民商事审级制度作一介绍。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审理后,当事人如不服,可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从我省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情况看,大部分通过一审程序就得到了解决,统计数据显示,有90%左右的案件是通过一审就解决了的,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法院的审案质量总体上是不错的。如果不服一审裁判上诉后,二审法院一般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作出裁判。二审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但有网友要问,如果我还是不服,怎么办?对此法律上也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诉法,一个重要内容是降低了申请再审的门槛,如果当事人确实对二审的终审判决不服,当然前提是该判决已生效,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会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的,可提起再审,由相关的审判庭审理案件。从去年民诉法修改后,高院对相应的审判职能分工也作了相应改革,完善了相应的民商事审判机制。主要体现在,大幅度下放一审案件的管辖标的,使绝大多数民事、商事案件均放到基层法院审理。而省高院从去年开始审理再审商事案件。以后的发展趋势是,高院一、二审案件可能会减少,而逐渐转向商事再审案件。

  除了审理案件外,省高院民二庭在院党组领导下,还承担对全省商事审判工作的调研和指导职责。

  主持人:从您刚才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民二庭主要审理经济案件,即商事审判。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省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影响,特别是中小企业受到了很大冲击。请问金融危机发生后,浙江的经济案件有没有增加?

  章庭长: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向世界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了直接影响。浙江经济以出口型、加工型为主要特征,外贸依存度高,中小企业多。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冲击更为直接,这种冲击影响以案件形式直接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并更多反映在一些经济案件中。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省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特别是涉企呈现出诸多新特点。从我们调研的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的增幅比较大。2008年全年,浙江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同比增长31.09%,诉讼标的上升90%以上。其中审结金融类及涉企业债务类案件92892件,同比上升44.4%,占当年全部民事案件的24.56%,创下历史新高;买卖合同等纠纷案件都有比较大的增幅。2009年一季度,全省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22049件,同比上升14.64%。其中直接反映企业涉诉情况的金融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32944件,同比分别上升26.61%和32.79%。二是系列诉讼案件多。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涉企系列案件显著增多,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系列案件多发。如绍兴的江龙集团系列案,绍兴中院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审结了涉江龙集团的案件近800件。这类系列案件的传导效应比较强,且辐射影响广,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区域产业链安全、众多债权人利益保护、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障、当地经济社会稳定等问题。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一些涉诉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等,如杭州建德法院在2008年1-10月就受理了117件出现企业主逃匿现象的涉企案件,杭州萧山法院2008年7-9月仅两个月就受理因14家企业法定代表人逃逸,可能会引起恐慌性诉讼。有些媒体把企业老板逃匿的现象,称为浙江企业的“范跑跑现象”。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现象。

  主持人:刚才你说到了案件特点,那么你能介绍一下法院商事审判方面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章庭长:好的。商事审判和经济形势发展关系最直接也最密切,金融危机的影响对浙江经济的影响是深刻和全面的,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会带来冲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商事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一样,是在院党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的。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打的是“组合拳”。除商事审判工作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工作,如民事审判中涉及农民工的欠薪工资的处理、刑事审判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理等。即使是商事审判的应对措施,也是在党组领导下和部署下,民二庭作为一个内设机构,和我院其他部门密切合作,作了一些具体的工作,这其中还发挥了全省法院法官的聪明智慧。

  在最近举行的长三角司法协作论坛上,我院院长齐奇大法官对去年以来我省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开展的工作作了概括,报告题目是八个字:能动司法、服务大局。这也可以认为是法院工作应对金融危机挑战影响的高度概括,商事审判也不例外。具体说有三个方面,一是敏锐把握经济社会变化,自觉强化能动司法意识;二是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影响,科学确定能动司法领域;三是不断完善能动司法机制,努力实现“保企业、保民生、保稳定”。浙江法院能动司法的积极实践,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肯定,社会各界对此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就高院具体工作而言,主要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出台一些切合浙江实际的司法政策。2008年初,我庭在确定年度工作思路时即提出要关注当时货币从紧政策对商事审判的影响。经过进一步调研后,我们发现,当时商事审判中存在着“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民间借贷问题凸现、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风险”等新动向。院党组也组织全省法院开展调研。调研基础上,院党组于4月18日向省委提交了《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这份专题报告在全国各高院来讲,也是最早针对宏观经济变化提出的司法意见。报告反映了包括商事审判中在内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在审判工作中要把握好利益平衡,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倒闭,并积极引导金融创新等。专题报告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最高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去年6月初,最高法院有关领导专程到浙江调研浙江法院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措施。就商事审判条线而言,去年7月份,召开全省商事审判工作例会,在会上明确了商事审判条件要将金融类案件的审理作为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在会议上我们还对涉企案件热点敏感问题,包括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企业之间借款、典当、保险合同等问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了一些认识上的统一。2008年下半年,一些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风险问题在各地不断出现,针对这种情况,省高院于11月发布了《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至今为止浙江高院已指定包括台州飞跃、绍兴江龙等在内的13家大型企业系列案的集中管辖。集中管辖主要是对涉及到某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统一交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进行集中管辖处置,有些中院对其所管辖的一些案件,指定由某一基层法院进行管辖。集中管辖对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年底,针对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加大,影响进一步深入等问题,省高院又出台了(09)年1号文件,即《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共计27条,内容涉及涉企业债务案件审理、金融案件审理、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等各个方面。在今年1月7日和18日召开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和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高院齐奇院长提出了8项司法,即能动司法、和谐司法、民本司法、协同司法、规范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和基层司法等,其中以应对金融危机为主要内容的能动司法是首要环节。

  就全省法院而言,审结了大量涉企民商事案件,具体数据前面已经说过。这些案件中包括一些影响大、社会效果好的一些典型的事例,在社会上产生了比较好的效果,也初步总结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模式。如绍兴“江龙集团”案、杭州“南望集团”案以及台州“飞跃集团”案等。

  主持人:我们知道,合同纠纷一直是经济案件中的重点,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甚至有些企业出现主动违约现象。请问,法院对合同案件中违约行为是如何处理的?对合同案件审理有什么值得注意的问题?

  章庭长:合同案件是民商事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2008年全年受理的全部民商案件中,合同纠纷所占比重达61.71%。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涉企业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纠纷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且还将进一步持续。合同案件在金融危机影响背景下有一个特点,即企业主动违约的比例增大,主要是因为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更大损失等,因此选择主动违约,这也是金融危机背景下案件的主要特点。法院通过对合同案件的审理,主要目的是维系诚信的市场体系,合同是交易关系的纽带,也是当事人确立市场交易行为合理预期的法律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倡导诚信经营,制裁违约行为,也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法院对合同案件的审理,主要目的也在于倡导诚信,制约违约行为。

  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这里要提醒一下,统一合同法修改了过去的规定,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原则上不再是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换句话说,只要存在违约的事实原因,不管你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原则上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现在的合同法只强调违约的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合同履行中相应地也要考虑过错,但一般情况下有无过错,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影响,这实际上是强化了合同的责任问题。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规定,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赔偿损失还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法还规定了违约金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一般情况下违约金通常理解为对损失的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应尽量谨慎和规范,对这些重要内容进行考虑。

  我们也注意到,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有的企业违约确实也是出于无奈。在合同的诉讼中,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理由和主张进行抗辩。对具体的抗辩理由,合同法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66条、67条和第68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和不安抗辩权。这些可能属于法律上的术语,网友们还不好理解。我简单解释一下,比如同时履行抗辩,即如果对方要求履行,你可以先要求对方履行或同时履行,又如不安抗辩,对方出现了信用不良的状况,我可以暂时不履行。还有不可抗力的抗辩,如果出现了一些不可预见、难以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况,可以作为违约的抗辩理由。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主要是因为有些合同的违约金订立得过高,或者说过低,合同法规定可以请求调整,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于调整违约金的情况,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是比较慎重的。如果有调整违约金的请求,在一审时就要向法院正式地提出。还要提醒一下,合同法第129条中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也就是不能因为对方违约了,就放任损失扩大,否则扩大损失的部分是得不到赔偿的。在这里我还想特别提示的是,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确定了一个名为情势变迁的原则。该原则的出台背景主要是考虑到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主动违约的情形增多,但确实有合理理由如发生企业难以预见风险、市场情况变化等情形。这些案件的处理时,充分考虑案件背景和实际情况,慎用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区分情势变更和正常的商业风险的界限等。

  主持人:刚才您谈到了违约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金融危机背景下,一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违约现象比较突出,这些案件中,一边是银行,其中很多是国有银行,一边是企业,如果简单判决企业败诉,又带来企业经营困难甚至濒临倒闭等问题,那么,法院对处理这类案件有没有什么新的思路?章庭长:这类案件目前数量确实比较多,相关数据在前面我已介绍过了。这类案件的处理,法律适用方面问题不大,事实也比较清楚。被告一般不抗辩,或简单地抗辩,对欠款的事实都认可,主要原因是企业资金出现了暂时困难,还不出钱。如果简单就案件做出判决,对法院来讲,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这些案件中,有些企业并不是故意赖帐,而是因资金暂时困难无法偿还。往往在企业渡过难关后,就有可能恢复还款能力。如果法院简单判决企业败诉,企业或许就完了。判决企业败诉,还会导致一些如职工就业安置、农民工工资等连锁性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高院就此类案件处理提出了银企合作的理念。具体而言,就是说,我们一方面要坚持一贯的做法,即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特别是国有金融债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一些个案的具体情况,积极促成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通过调解等形式达成偿债安排,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总体来讲,我们按照上面的思路来审理这些案件是有基础的,浙江的金融生态环境比较好。2008年浙江全省银行业实现税前利润就有901亿元,同比增长141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58%,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在100%以上,低于全国的平均值,信贷资产质量继续保持全国第一。高院倡导的银企合作,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当然,也不排除存在一些恶意逃避债务的案件,对这些恶意逃债企业,法院也会依法严格审理,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主持人:章庭长在前面介绍了,从去年4月份开始,民间借贷案件就划归商事审判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一个热点,不知浙江这方面的情况怎么样?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章庭长:民间借贷中的问题,我们在去年初的调研就发现了。2008年以来,受货币政策及国际金融危机等影响,浙江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呈迅猛增长趋势,比如2008年一年上升幅度达60.56%,今年一季度又上升了32.79%,而涉企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例较高。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有两方面特点:一方面,浙江民间借贷很多都有较强的生产经营性特征,很多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并将其作为重要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在解决企业资金困难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二是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隐患,经我们初步调研,浙江民间借贷就有很多不规范的情况,比如说手续不规范,无论是借条的出具还是借条内容,都不是很清楚、有些甚至约定不明等。这里我举一个原来经常提到的例子,有个民间借贷纠纷,原来借款数额是10万元,借条上也写的是10万元,后来还了6万元,当时写了“还欠款6万元。”这里就可以理解为是“还了6万元”还是“另外还欠款6万元”,由此也产生了争议,给债务认定造成困难,其次是利息很高,民间借贷约定的很多都大大高于银行利率,同时借条书写不很规范,内容也不是很真实,包括把一些利息累计记入本金。另外,民间借贷还可能和非法金融活动交织在一起,比如一些赌债,以及一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有些民间借贷纠纷还和虚假诉讼相结合,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难度。近来,高院也很重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范审理问题,并确定了一些原则意见。如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仅要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还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重视借据真实性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还特别强调对于存在疑问借款事实,要通过启动职权调查、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询问而不仅仅听信其代理律师陈述等方式,增强法官的心证。对于高企的民间借贷利率,要予以制约。总体上还是要按照91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按不得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四倍利率水平,超过部分原则上不予保护。另外对涉嫌一些非法活动的民间借贷,将与公安等职能机关积极配合,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同时还要想法设法,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主持人:这里还有个比较实际的问题。在一般人眼里,企业破产就意味着关门倒闭,但一些网友提出,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也可以挽救企业,如杭州中院去年审结的南望集团破产案。请章庭长给网友们解释一下他们的疑惑。

  章庭长:破产审判是法院商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我也想和网友做个交流,讲一讲法院破产审判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当前,社会对我们这项工作不是非常了解,甚至产生了一些误解。记得一位哲学家说过,一个词的意义在于它的用法。“破产”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意义。一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关门倒闭,和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不直接相关。比如媒体曾经报道的一些沿海地区比如珠三角有上万家企业破产(实际数字或许没有这么多),实际上指的就是倒闭。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这也是大众对破产的通常理解,但也是一种误解。二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清算程序。三是包括清算、重整和和解程序的完整的破产程序。后面两种是与法院相关的。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原有的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增加了很多的内容,并体现出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原则。破产案件由三种形态组成,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退出程序,而重整和和解程序属于企业再生程序。破产清算案件是在法院的组织下通过程序清偿债务后,把企业关闭。而破产的重整、和解目的在救助这个企业。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平台,在这个场所中,各相关利益方、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职工、股东等相关利益方进行谈判,主要围绕债务的清偿作出一些安排。包括债转股,包括有新的出资人介入等。最后的目的是解救这个企业,使企业获得再生。破产重整的程序比较复杂一些,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而和解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一些,适用于中小企业等。需要澄清的是,媒体广泛报道的的美国通用汽车申请破产保护,实际上就是重整,通过债务减让、债转股、职工持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再生。有的国家将重整程序单独立法,如法国称为司法重整法,日本称为企业更生法。我国在修订破产法,曾经考虑改为《企业破产与重整法》,但最后还是没有改。个人想法,今后完善立法时,可以考虑改个名称。

  主持人: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非常伟大,但是也有群众担心,如果法官“吃两头”的话怎么办?省高院、民二庭有哪些措施防止出现这种现象呢?

  章庭长:廉政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就法官廉政问题,相关的制约性规定很多。比如最高法院上半年颁布了五项禁令,主要内容是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对法官违反五项禁令的处罚是非常明确和严格的,省高院和全省各地法院都公布了举报电话。有些网友跟贴询问我们民二庭的监督电话,可以告诉省高院的监督电话号码,0571-87058500,欢迎各位网友对法院工作以及我们民二庭工作进行监督。去年,省高院出台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约法十章,其中一条,中层干部也要参照执行。我们庭领导要抓好庭里的廉政工作,同时也要以身作则,接受监督。

  主持人:网友在得知庭长要过来访谈后,还留了不少实际的问题。一位网友说,大家都知道,杭萧钢构的事情被炒得沸沸扬扬,庭长能否透露下该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最新进展怎么样?

  章庭长:看来网友中可能有不少是股民。杭萧钢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被称为我国2007年证券市场的第一大案,受到证券界、法律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也被称为我国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该案件是一批系列案件,一共有120多个案件,案件总标的600万元。案件的起因大家也都知道,因为杭萧钢构对一些重要信息披露失实,由证监会对杭萧钢构进行了处罚,导致诉讼。杭州中院受理这批案件后,对案件审理高度重视。专门到全国相关法院和部门去学习,进行了深入研究,也开展了一些深入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进行地很辛苦,也很有成效。目前,全部127件系列案中,有118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结案。据媒体报道,杭萧钢构系列案通过调解方式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使该案成为今后全国同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解决的范例。我认为该案的处理社会效果是不错的。此外,我也想在这里作一个提示,广大投资者也要对股票交易应持谨慎态度,投资本身是有风险的,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一些投机心理。对股民自身在投资过程中不慎的行为,也要相应地自行承担一些损失。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绍兴江龙案件,去年,江龙集团的老板陶寿龙携老婆逃跑的事件引起了关注,网友们也很关心,能否再做一些介绍?

  章庭长:刚才我也介绍了,去年我省法院在应对重大企业系列案方面,形成了三个模式,即江龙集团模式、南望集团模式、还有一个飞跃集团模式,江龙集团案件就是其中一种。2008年10月初,绍兴市规模印染企业江龙集团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停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寿龙携妻子外逃。事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组成了专门处置工作小组。陶寿龙夫妇也被及时抓获。省高院及时指定对涉及江龙集团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绍兴中院接受集中管辖后,迅速成立专案组,精心谋划部署,仅用40多天的时间,就完成了739件案件的债权确认审理,审结了相关案件。同时对江龙集团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清偿债务,对已申请执行的691件案件完成分配,同时在政府的协助下,江龙集团相关资产通过拍卖由另外企业获得,并在此基础上组建新企业。目前新企业已经恢复生产,江龙集团原来的职工,都转入了新企业重新就业。整个风险处置的秩序比较平稳,即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又保护了生产力,保障了职工权益,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江龙集团案件的有效处置,体现了法院能动司法的司法智慧,对法院处置类似的情况,也提供了一些经验。省领导对此也表示了充分肯定。最近,省高院还要组织到绍兴开现场会,进一步总结江龙案件处置的经验。

  主持人:好,时间过得很快,今天的访谈我们就要告一个段落了,谢谢网友的关注,也欢迎章庭长下次再来与网友交流互动。在接下来的日子,我们还将邀请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上网与网民互动交流,就百姓关心的热点民事诉求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