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天上午,患有俗称“象鼻腿”疾病的刘某在嘉善魏塘镇车站路一鞋店购物时被怀疑偷窃,最后经过民警调查确定她是被“冤枉”的,“只是因为自己的腿粗一点,结果却受到这样的侮辱,我一定要店主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那么,刘某索要精神赔偿合理吗?又该如何确定精神赔偿的标准呢?
“那天上午8点40分左右,我和老乡李某到魏塘镇车站北路的一家鞋店里面准备买东西,后来只是转了一圈就离开了,这时后面有两个服务员突然追了上来,她们将我拦住,而且追问我是不是拿了她们店里的东西,我说没有。”刘某说,店员怀疑她偷东西是因为“裤脚那么大,里面一定是装了东西”。
据介绍,刘某的老家在四川,来嘉善打工也没多少时间,她患有俗称“象鼻腿”的疾病,也就是腿部较常人要粗。
双方僵持了几分钟后,魏塘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就赶来了。刘某被证明“清白”后越想越气,于是向店主索要1000元精神赔偿。
那么,刘某索要精神赔偿合理吗?“我们对她并没有采取强制行为,只是把她拦了下来并进行了正常询问。”面对千元精神赔偿,店主显得很无奈,“现在来店里偷东西的人实在太多,我们也是没办法。”
“根据本案的相关情节,我们注意到鞋店店员并没有采取过分的措施,最后也是叫民警来进行调查的,其程序是合理的,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索要1000元赔偿是不合理的。”随后,经办案民警调解,鞋店店主除向刘某道歉外,出于对病人的人道考虑,决定给予刘某200元,事情最终才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