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30日讯
延安南路上有家叫钻石年代的娱乐场所,在杭州名噪一时,门前数米高的霓虹广告灯柱,直到现在依然闪烁。
不过,实际上在2008年初,“钻石年代”就已基本停业。因为拖欠一笔4万余元的货款,钻石年代餐饮公司的投资人吴某还被告上法庭。
昨天,杭州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百信工贸公司是钻石年代餐饮公司的纸巾供应商。2007年4月至8月间,百信供给“钻石年代”纸巾,货款共计40049.6元,但“钻石年代”一直没付款。
2008年1月29日,百信工贸向上城区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结。2008年5月20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钻石年代”已无可执行财产。
经调查,钻石年代餐饮公司是吴某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支付货款、滞纳金、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合计41429.6元。
被告方律师则认为,2008年时公司做过审计,吴的个人资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资产的,因此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报告都是你们单方面制作的。”原告律师对审计内容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提出,赔偿不能少于3万,被告说最多1.5万。因双方提出的数额悬殊,最后还是谈崩了。
“他们太不上路了,没什么好谈的,就让法院判好了。”原告律师说。
此案没当庭宣判。
针对此案,法官解释了一个名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官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作为独人股东,对其开办的钻石年代餐饮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