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收银员下班后拿走了店里的3万多元营业款,她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日前,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最后犯罪嫌疑人陈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陈某原来在市区某化妆品店担任收银员。去年10月2日晚上,陈某和同事在结束当天营业准备关门回家时发现忘了带钥匙,尔后独自一人进入店里,在店内的柜台上找到了钥匙。由于当时店里就陈某一个人,她竟动起了偷钱的邪念,进入存放保险箱的更衣室,轻而易举地打开保险箱拿走了37555元营业款。
今年5月15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盗窃罪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1起,价值人民币375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侵贪单位营业款375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家属帮助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