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2日讯
昨天这起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了钱给对方,却没让对方打收条。结果,还款日期到了,对方翻脸不认人,说根本没收到借款。
上城区人民法院的孙丽法官说:“借款给他人,一定要记得让对方打收条,这样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10月9日止),月息3%。
被告用自己杭钢北苑74幢的一处房屋作为担保,合同上写明:“原告在被告还清债务的情况下,需将被告交给原告的契证证件、委托书还给被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8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将房子的三证交给原告。原告收到钱后,并未让被告打收条。
借款到期,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19200元。
庭上,被告说:“合同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不能证明借款是否实际履行,我并未收到借款。”
听到此话,原告气得直哆嗦。
法庭调查后认为:根据合同上“原告在被告还清债务的情况下,需将被告交给原告的契证证件、委托书还给被告”等内容,鉴于原告至今仍持有被告的房屋三证,可说明原告交付了借款而被告未归还。
于是,法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支付原告利息13939.2元。
法官说: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案,他们遇到很多。“其实写张收条也就举手之劳,却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纷争。再次提醒大家,付了款,一定要打收条,银行汇款的,要把汇款凭证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