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认为:手段特别残忍男友最终判无期
2008年2月15日,情人节的第二天,早上8点许,拱墅区祥符镇星桥路,一男子用美工刀划伤了前女友的脸。
男人姓王,1979年生,黑龙江人,在杭州做理发师,因手艺高超,收入颇丰。
2006年,王认识了杭州女孩宋某(杭州一家进出口公司职员)。宋小姐带着王回家见父母,父母觉得王脾气不好,强烈反对女儿和王来往。
2007年8月,宋小姐提出分手,王坚决不同意。宋小姐答应给王5000元分手费。
王写下收条:“我保证不再打扰宋××和她的家人。”
之后,王仍多次找到宋小姐,要求复合,还打电话威胁。
宋很害怕,请求单位司机接送她上下班。
2月15日早上8点多,司机开车来接宋上班,宋刚坐进别克商务车里,王就从边上冲了过来,把宋压在车座上,挥舞美工刀在她的脸上和脖子上乱划,又用力刺她的眼睛……车内鲜血飞溅,刀片因用力过猛断裂。
宋最终右眼球被摘除,构成重伤,为五级伤残(本报2008年2月16日第4版报道《情人节第二天清早发生一起伤害案件》)。
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子由拱墅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黄清伟接手。
黄清伟看了案卷后认为,这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属于“特别残忍”。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手段特别残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清伟专程去看望了受害人宋小姐,她的右眼珠被摘除,脸上刀痕遍布,交错成网状,容貌全毁。
“一个二十几岁的女孩,毁容的伤害要比死亡更大!”黄清伟又查阅了国内同类案例,更坚定了自己的判断——犯罪嫌疑人手段特别残忍。
最后,市检察院采纳了黄清伟的指控意见,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