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南湖区环保局获悉,南湖区环保局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正式启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当违法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但又未触犯刑律时,按照现行法律,可能只有极少数人享有起诉权,或者任何公民、法人对这种违法行为均无起诉权。通常情况下,环境诉讼的原告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污染企业和有巨大威慑力的行政主体,这时就非常需要一个国家机关为代表,维护社会公益并与污染企业所抗衡。这时检察机关就有必要参与其中。”南湖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对该意见进行了解析。该意见明确环保局和检察院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的相关责任,并建立了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等。由此,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了解,此制度启动后,区环保局与区人民检察院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目的在于商讨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实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惩戒环境违法者,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使群众真正掌握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