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年2月12日,浙江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作客浙江在线《问政零距离》后,受到网友广泛关注,大家希望更多的法院官员走上网络进行在线交流。

  日前,浙江在线推出“阳光司法、民本司法”系列访谈,6月25日和7月2日,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和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分别作客浙江在线,与网民互动交流。今天上午,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周根才将作客本网,就金融危机下的知识产权、仿冒和虚假宣传纠纷等案件,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并回答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请周庭长先和网友打个招呼,并做个自我介绍。

  庭长:好的,谢谢主持人,广大网友,大家好,我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庭长周根才。特别感谢浙江在线邀请我来参加这次节目,所以我非常高兴有机会、非常愿意、也非常珍惜有这么一次机会,通过浙江在线与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理解和监督我们知识产权审判的广大网友,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与大家做一个交流,也希望广大网友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理解和监督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省法院民三庭,也称为知识产权庭,主要负责审理争议标的或诉讼请求超过2亿元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以及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案件,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权属、知识产权侵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案件,当然也包括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指导和调研等工作。由于我们民三庭的工作职能在民二庭庭长章恒筑作客浙江在线时已经作了介绍,我在这里不再重复。

  大家知道,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起步于1984年,这一年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专利法颁布,并在1985年开始施行。而我1984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就一直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到现在已有25个年头了,见证了我国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默默无闻到在全国甚至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对知识产权审判非常有感情,也非常热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同时,现在中央提出了创新、和谐的时代主旋律,都与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觉得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是一项非常有成就感和荣誉感的工作。我们系列活动的主题是阳光司法,民本司法,我想这里的“民”也包括广大网民朋友的“民”,所以为了给网民朋友提供更多的帮助,更好的服务,今天我非常乐意回答各位网友提出的各种问题。

  1、主持人:各位网友都知道,正泰集团与施耐德之间的纠纷一直炒得沸沸扬扬。今年4月15日,“专利纠纷第一案”在省高院的斡旋下落下帷幕。最终,施耐德向正泰支付1.575亿元补偿金。周庭长作为这起案件的审判长,能否给广大网友简单介绍一下这场官司?

  庭长:正如主持人刚才所介绍的,今年4月15日,我们通过调解方式审结了深受相关政府机构及境内外媒体关注、国内一审判赔金额最大的正泰集团诉施耐德天津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正泰集团是国内低压电器生产龙头企业,施耐德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双方近年来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在境内外产生了很多纠纷,我们审理的这个案件,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众多纠纷中的一起。

  早在2006年8月,正泰集团就以施耐德公司侵犯其“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诉至温州中院。2007年9月,温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施耐德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人民币3.3亿元。施耐德天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通过国外相关的政府和媒体,散布浙江法院搞地方保护的舆论,相关国外媒体、记者等都给我们施加压力。省高院受理后,高度重视,齐奇院长、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徐副院长多次召集我们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审理方案,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我们合议庭也先后三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调解,目的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力求双方握手言和。但在调解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积怨已久,存在众多历史遗留问题,中西方的文化、法律观念上也存在巨大差异,调解工作甚为艰难。我至今还记得,我们主持最后一次调解的时间是在4月14日下午,一直到晚上8点多,还有几个关键的问题没有协调好。当事人提出他们自己再协商,我们也同意了。但强调双方当事人要珍惜最后一次调解机会,否则第二天要准时开庭。我和主审法官周平则通过手机进行协调,差不多每过一小时就和双方当事人通一次话,协调双方的矛盾,一直到次日凌晨4点还与他们通话,了解、协调调解情况。但在4月15日上午8点,当事人仍然未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知当事人在8点45分准时开庭。但庭审才进行了5分钟,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向法庭报告,调解协议已达成,正在送往法庭的路上。随后,法庭收到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为:施耐德(天津)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基于本案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协议,施耐德天津公司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意思是说,正泰集团与法国施耐德因为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达成了全球和解协议,同时也因为法国施耐德与正泰集团达成了全球和解协议,正泰集团与施耐德天津公司之间就本案专利侵权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没有本案,也就没有正泰集团与法国施耐德之间的全球和解协议,两者是互相关联的。所以,双方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一、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原审的民事判决。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万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万元,减半收取85.80745万元,由施耐德公司、正泰集团各负担一半。三、调解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当天,我们即制作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收并发生法律效力。4月24日,施耐德公司已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

  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案,是我国目前为止一审判赔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件,最终以国内最高的补偿数额调解结案,同时还促使双方达成了全球和解协议,不仅解决了双方长期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为双方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双赢的市场环境,而且揭示了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虽然正泰集团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期是1997年,到2007年时,该专利已届专利法规定的10年保护期,属于失效专利,但仍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该案的成功调解,在国内外反响强烈,境内外媒体纷纷进行报道,对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挥司法智慧,努力创造条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良性竞争、合作双赢局面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

  前段时间,我看到美国一个律师写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中国的知识产权战警》,文章中说:现在国外企业都抱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赔偿数额低,一般都不超过50万。但现在中国有的法院,譬如浙江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突然变得强硬起来,赔偿数额高达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但这些案件都是针对国外跨国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文章列举的浙江法院判决的四起案件,其中就包括温州中院一审的正泰诉施耐德案件,认为浙江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我认为,本案二审的调解结案,也有力地反击了外界关于浙江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观偏见。

  其实,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仅仅是我省法院审理的众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十分迅速。虽然从绝对数量上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比其他民商事案件数量少,但在浙江所有的民商事案件中,知识产权案件增幅最快。例如,2003年,全省仅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72件,但到2008年我们一审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就有1634件,收案数量增长了2倍多。

  同时,我们也审理了不少有较大社会影响或新类型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每年最高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都有我们浙江法院审结的案件。比如,2007年我院审结的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中,蓝野酒业公司注册“蓝色风暴”商标,百事可乐公司在可乐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标识,并作为宣传主题,所以蓝野酒业公司把百事可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一个国内民营小企业,告倒了国际跨国公司,被称为“蚂蚁撼大象”,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被《人民法院报》评为全国最受关注的“维护平安和谐,伸张公平正义”的唯一知识产权案件。

  另外,在案件审理中,我们还始终强调“调解优先”,做到案结事了。通过诉讼调解工作,不仅可以消除误会,平息矛盾,而且还可促成双方通过协商达到互利的目的,有利于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据统计,全省法院2003年以来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60%以上,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例如2008年审结的1694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共有1149件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调撤率达69.7%。而温州、台州等法院,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调解率甚至达到了80%以上。正泰集团诉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调解,仅仅是我省知识产权审判调解工作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2、主持人:应该说这场“洋官司”的调解非常不容易,案件最终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也获得了各方面的广泛赞誉。那么,近年来,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步子不断加大,与国际间的经济、贸易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请问在浙江的知识产权审判中,我省民企与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多少?

  庭长:大家知道,我省是民营经济大省,对外贸易发达,经济的外向度很高,这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也有一定反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这也是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一个显著特点。根据我们的统计,自2003年至2008年底,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464件。虽然绝对数量较少,但增长十分迅速。其中,2003年只有22件,但到2008年就增加到207件。根据我们的分析,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继续蔓延和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更加彰显了自主创新、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在摆脱全球金融危机中的重要作用,国际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争夺将更加激烈,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仍将持续增长。

  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所涉当事人诉讼地位来看,有境外当事人作为原告的案件,也有不少属于境外当事人(包括境外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但境外权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明显高于境外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大约是7:1。虽然真正境外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很少,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却不少。根据我们的统计,2008年就有32起案件属于这种情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也提醒境外的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中,也要高度重视中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否则也可能会侵犯中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二是从案件类型来看,不仅有境外著作权人保护其著作权的侵权案件,而且还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纠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而且很多案件涉及国际知名公司。三是从处理结果来看,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我省法院始终强调和坚持依法、公正和平等保护原则,既不对国外当事人法外开恩,也不给他超国民待遇。但总体上,从审理案件的结果上来看,外方当事人胜诉的比例较高。在2008年审结的215件涉外案件中,境外权利人作为原告的胜诉率高达99.07%,只有0.93%是败诉的。

  3、主持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有的案件赔偿数额很高,就象正泰案件一样,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3亿多元,而有的案件只有几万元,甚至几百元,差别非常之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人民法院是依照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呢?

  庭长:确实,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侵权审判的难点。目前,根据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有三种方法,一是按照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是按照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进行赔偿。如正泰集团诉施耐德天津公司案件,为什么一审判赔3个多亿,就是根据审计结论计算出施耐德公司因侵权获利的情况做出判决的。但是,在实践中,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比较困难。因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更多的还是采用第三种计算方法,也就是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我们的统计,现在在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约有90%以上的案件是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法律规定,其中商标、专利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一般在5000元——50万元之间;著作权案件在50万元以下,没有下限。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去年年底,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幅度修改为1万元——100万元,修订后的专利法将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另外,正在修订的商标法也将法定赔偿的幅度修改为1万元——100万元。

  由于法定赔偿的数额跨度大,而每起侵权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型、时间、规模、后果以及主观故意等因素都有所不同,所以每案赔偿的数额也有高有低。特别是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只有上限,没有下限,最高不能超过50万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也可能低于5000元。当然,对于虽然难以查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则可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是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比如,在我们审理的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就是依据这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确定了损害赔偿数额。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并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或百事可乐公司获利的具体数额,而百事可乐公司仅在二审庭审时说明了“蓝色风暴”商品的生产时间和销售区域,未提供因侵权行为的具体获利数额,但根据百事可乐公司的“蓝色风暴”宣传计划、实施方案、促销宣传投入的资金、有关促销活动取得的成功报道、百事可乐作为世界上最成功的消费品牌之一的市场声誉等证据,结合企业向工商部门填报的侵权行为当时的获利财务报表,足以认定百事可乐公司生产、销售“蓝色风暴”产品,确实带来了巨大的利润,故我们全额满足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确定百事可乐公司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00万元。

  3、主持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发现,由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较强,有的人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别人侵犯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周庭长,是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庭长: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确实,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有其特殊性。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很强,把它相对集中起来由一部分人员来审理,更利于解决这些专业技术问题,确保它的审判质量。另外从案件数量上看,就绝对数量来讲,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还是少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也比较适宜集中到一部分法院来审理,因此,从全国的情况来说,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审理,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纠纷专业性、技术性更强的审判,只能由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来审理。

  就我们浙江的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而言,也并不是所有的三级法院都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总体来看,我省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法院的范围不断扩大。对于专利纠纷案件而言,则只有省会城市所在地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才有管辖权。最早只有杭州中院有管辖权。但现在宁波、温州、金华、台州和绍兴等5个中级法院也都具有审理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他中级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但是对于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我省各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外,今年2月,省高院向最高法院请求指定义乌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省高院齐奇院长对此很重视,专门在向最高法院请示的文件上批示:浙江是知产、制造业大省,义乌又是一个“聚焦点”。建议从推进改革“试点”的层面考虑,准予我院的请求。主要是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其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是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如果基层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就突破了原来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另外,义乌也需要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因为义乌市是国际知名的小商品城。大家都知道,义乌市作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经营着40多万种商品,出口到215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商品集装箱超过50万标箱,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日益受到国际关注。所以,5月14日,最高法院正式批复同意指定义乌法院为审理辖区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试点法院。义乌法院成为全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指定和省法院要求,义乌法院自今年7月1日起,受理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为500万元以下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但该辖区内的发明专利案件仍然由金华中院管辖。据我了解,到今天为止,义乌法院已经受理了8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第二个特点是,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不断增加。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最近二年来,经省高院申请,最高法院先后指定杭州滨江区、西湖,宁波慈溪、余姚、北仑、鄞州,温州瑞安市、乐清,金华义乌、婺城,绍兴市绍兴县,台州玉环,嘉兴南湖等13个基层法院具有审理发生在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第三个特点,就是在义乌法院实行了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三审合一”的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所以,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他人侵犯,只要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述法院辖区的,权利人均可向上述的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4、主持人:很多人非常迷惑,也不明白,明明是使用自己自主研发的技术,有些也还申请了专利,反倒被别人指控侵犯专利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庭长:这个问题提得比较专业。我觉得网友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疑问,主要是对我们国家的专利制度还不太了解。

  首先,我们国家的专利法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也就是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就同样的技术方案,只有最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才可能获得专利授权。所以,有些虽然是自己研发的技术,因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者其他人更早地申请了专利,仍然会被他人指控侵犯专利权。

  其次,由于我们国家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不同专利的审查授权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如发明专利采取的是实质审查方式,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则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制度,所以,就导致了一些不应该获得授权的申请获得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也导致了很多重复授权的发生。我记得前几年我们审理了很多涉及防盗锁的案件,原、被告都有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按照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重复授权专利的情形下,实施后申请的专利仍然侵犯在先申请的专利,构成专利侵权。

  另外,很多发明创造,都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后取得的,所以这些发明创造中本身也有可能包含着已有的发明创造。简单举例,我的专利是木制衣架,木制衣架是原来的专利,有的人在木制衣架上改进挖了两个孔,也申请了专利。在专利法领域,我的木制衣架专利被称为基本专利,后申请的带两个孔的木制衣架专利则被称为从属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取得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实施自己专利的时候,还要取得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同意,否则就属于对基本专利的侵犯。而取得基本专利的权利人要实施从属专利,同样也要获得从属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也侵犯了从属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5、主持人: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很多技术性问题.我们想知道,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是如何解决这些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的?

  庭长:知识产权诉讼中确实涉及到很多专业性的技术性问题。而绝大部分法官又都是学文科的,没有理工科背景,所以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知识产权审判的难点。对此,我们首先强调法官要尽量弄懂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技术,无需弄清楚。比如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D,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也是ABCD,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BCD没有争议,仅对技术特征A有争议,那么法官就可对BCD技术特征不需要弄懂,而仅对技术特征A搞清楚就可以了。

  所以,对于知识产权审判中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技术问题,我们强调在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法官要运用自身的知识,通过自己努力去解决。好在我省绝大多数专利案件(约90%)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点较低,技术含量不高,一般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质证后,就基本可以弄清各方当事人争议的技术问题,是不是构成相同,是不是构成等同,就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了。

  但是,知识产权审判中涉及的技术领域非常广泛,有的也非常复杂,即使有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质证等,由于受知识背景等限制,法官也有可能还是不太理解技术问题。所以,在这些案件中,也可以采取聘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聘请专家证人、通过咨询走访专家、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等方式来解决。如果还不行,我们就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委托鉴定的情况并不多见。

  6、主持人:目前,市场上各种山寨产品越来越多,“山寨风”越刮越烈。有人认为,山寨产品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应当严厉打击,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创新。周庭长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庭长:其实,山寨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根据考证,“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其本意是指绿林好汉聚义之地或土匪窝子。而所谓的山寨产品特指各种仿冒产品。现在,山寨风越刮越烈,各种山寨产品也以新潮、近似名牌、功能齐全、适用灵巧、特别是价格便宜等特征迅速占领市场。消费者可以通过比较低的价格,享受到所谓的原装产品的一些相关的功能。因此,山寨产品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从一个侧面折射了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生活,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模仿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在仿冒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这种行为就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当然,你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或在学习、借鉴别人产品的基础上,有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形成了自己产品的特点,增加了新的功能,是一种创新,可以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

  因此,对于山寨产品,我们法院并不是一律就要打击、制止,而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7、现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网站也不断发展起来,网络上有很多音乐、影视作品供大家免费试听、下载,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种信息的重要手段。请问这种通过网络上传他人的音乐、影视作品或者试听、下载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吗?

  庭长:确实,现在通过网络对他人权利进行侵犯的现象是越来越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著作权的侵犯。最近我们正在做一个全省法院的重点调研报告,题目就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现在网络著作权案件增长很快,自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881件,但其中2005年只受理55件,2008年就上升到254件,今年5月前又受理了198件,案件数量增长十分迅速。现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已成为主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类型。我们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在于,一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和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随着网络链接、搜索引擎和数据分享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传播的信息更广泛,手段更便捷,相应的侵权成本也更低,因而成为众多侵权者首选的领域。三是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而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则日益增强。

  另外,随着提供链接、搜索引擎和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成为重要的经营手段,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所涉作品几乎涵盖所有作品类型。已从早期的文字作品、图片作品等逐渐扩展到音乐、影视作品等领域,特别是影视作品,现在已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对象。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传播作品,这种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因此,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通过网络上载,供他人浏览、试听、下载或播放等,都属于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8、有的人注册商标或受让商标的目的不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而是囤积商标,等待他人侵权,期待高额赔偿。对于这种未投入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给予保护?发生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庭长:这个问题涉及到商标实际使用和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本来,根据我们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一经注册核准,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区分商标注册人是否使用了商标。只要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同意,被控侵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除非有法定免责理由,都构成商标侵权,都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现在的商标领域投机取巧的现象比较严重,很多人注册一批商标或受让商标,目的不是拿它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而是等待别人侵权,只要人家一使用该商标,他就起诉,拿它作为索赔工具,这是一种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这种行为当然不符合商标法立法的本意。所以,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意见》中,对这种囤积商标而不使用的行为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作为主要方式,确定赔偿责任的时候,我们一般会考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如公证保全的费用,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把商标实际使用与商标的民事责任承担挂起钩来。所以,对于未实际投入使用的,我们将按照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的意见,只判决停止侵权,而除维权合理费用外,也不再判决赔偿其他损失了,更不能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依据。

  9、企业致力于发展自己产品知名度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提升自己品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但我们也注意到,有的企业热衷于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为广告效应来追求,所以也导致了社会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些议论。请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商标才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我们浙江法院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

  庭长: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从2001年起,新修改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新规定,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现在却有异化现象,即政府政绩化,将驰名商标的数量作为地方政府的政绩来考核;企业名誉化,企业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做广告和荣誉称呼来追求,使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背离了法律原来的精神。在全国涉及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中,则存在着三少现象,一是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少,有的只有几千、几万元,这种现象不正常;二是一审判决后上诉少;三是判决生效后要求执行的少,涉及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少。

  前段时间,我看到了时代周刊在今年2月份发表的一篇文章,题目是《浙江驰名商标泛滥调查:策划侵权官司获司法认定》。下面就引用文中的一些内容,文中称,浙江企业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泛滥,以永康为例,06年以前,没有一件驰名商标。06年之后,一下子有了44件驰名商标,其中有41件是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义乌已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65件,诸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超过了60件,金华地区超过了150件。这些驰名商标,80%以上都是中西部法院认定的,浙江本地法院认定的则凤毛麟角。以杭州地区为例,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52件,但浙江本地法院认定的只有3件,其余全部集中在经济相对落后,较为偏远的中西部法院。而司法认定判决书的大部分内容为:某偏远地区的一个神秘人士——通常以个体户、农民或无业人士的面目出现——注册了以浙江等地企业为核心词的域名,浙江等地的公司则委托该偏远地区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将该神秘人士诉至该地区中级法院,因为认定驰名商标都是中级法院管辖的。中级法院经过一番调查,通常在神秘人士缺席的情况下下达判决书,认定神秘人士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所有权,并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侵犯”浙江等地企业权利的当事人何以如此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有知情者道破玄机:这些人不过是一些托而已,侵权官司几乎全是中间人策划好的。而中间人选择在中西部打官司,是因为在浙江等地不容易钻空子。

  在我们浙江法院要钻空子,不容易。因为我们浙江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非常严格、认真和慎重的,维护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从公信方面来考虑,也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和肯定。

  我省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始于2004年,截至目前,共认定国内外企业的驰名商标17件。总结我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判前审核制度。2006今年3月,我省在全国最早建立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内部审核制度,即各中院在审理案件中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判决文书签发前,应将全案报送省高院审核把关,经省高院审核同意后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如果高级法院不同意认定驰名商标,中级法院不能认定驰名商标,如果认定了,高级法院也将予以撤销。

  第二、坚决反对和查处虚假诉讼。在所有地方高院中,我们浙江高院最先直视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去年12月,我院向社会公布了全国首个针对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被列为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的典型之一。而且明确规定,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有关人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将被吊销执照。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将严肃处理。

  第三、坚持严格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即坚持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严格认定原则。

  在此,我要再一次强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工作。对于那些为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目的,伪造证据和案件事实,或者恶意串通,刻意制造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我们不仅将依法驳回其起诉,还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同时,我们的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也要认识到,品牌固然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无形资产,但最关键的还是产品质量和诚信的服务水平。比如,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涉及到“三鹿”品牌,也是驰名商标,据说经评估,品牌价值达100多个亿,但最终还是因为产品质量不过关,“三鹿”驰名商标在这场危机面前照样现了原形。当然,现在“三鹿”商标也很有名,只不过不是驰名的“名”,而是臭名昭著的“名”。

  10、主持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在我国产生和发展只有短短的30年时间,社会公众的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还不是很高,这也导致了有的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是侵权行为。因此,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请问,浙江法院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方面作了哪些工作?

  庭长:确实,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产生、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不像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制度,有很长的历史。大家都能意识到,偷人家的财产是可耻的,但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偷窃行为,即所谓的“偷书不算偷”。再加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具有非常的抽象性,有的时候很难被理解,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人民法院作为担负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的司法机关,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同样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些年来,我们在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不断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的就是要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总结起来,我们主要进行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构建公开、透明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阳光司法”,使社会公众有机会能够了解知识产权诉讼的过程,通过旁听案件等形式加强知识产权意识。

  二是召开新闻发布会。每年,我们都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前后,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最近几年,新闻发布会更有特点。比如,去年4月21日,省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齐奇院长发表了《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五年回顾》的主题演讲,向包括日本NHK电视台、日本每日新闻社、马来西亚星报、香港文汇报、香港大公报及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境内外四十余家媒体,共五十余名记者介绍了全省法院五年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邀请境外媒体参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这在我省省级机关尚属首次,在境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又如,去年11月,根据最高法院部署,我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了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各级法院通过召开各种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开开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参加旁听和网络同步直播、召开代表性人士座谈会以及制作宣传画册、公布典型案例和集中宣判等方式,全方位展示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起步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另外,今年4月15日,省高院又邀请欧盟驻华代表团、中国欧盟商会、法国驻华大使馆、美国驻沪领事馆、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等5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新华社、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香港文汇报等44家境内外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正泰集团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件的庭审,并列席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齐奇院长亲自主持会议,并回答了境内外媒体的提问。邀请驻华机构代表和境内外媒体列席法院的年度业务工作会议,这在我们省高院历史上尚属首次。这充分表明了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崭新面貌。

  三是在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前后,都要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举办保护知识产权法制讲座、报告,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现场宣传咨询,印发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单、制作宣传手册等活动,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四是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全部已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都可以在中国法院网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栏目和浙江法院网上公开查询到。截至目前,我省各级法院已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传生效裁判文书3700余件。如果大家感兴趣,都可以点击相应网站查看裁判文书。

  总之,在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宣传工作中,我们会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各类大众传媒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依法报道案件审判情况,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

  其实,今天通过浙江在线与各位网友的互动、交流,也是一次非常好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是一种提高大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很好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