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7日讯 一些化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副产物稀硫酸,这些稀硫酸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出去,会造成水体、土壤酸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7月3日,柯城区检察院将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卢某、吴某、赵某3人批准逮捕。这是衢州首例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
去年12月底,赵某与衢州一家医药化工公司签订了稀硫酸独家承包合同,由其负责处理该医药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稀硫酸,为此,赵某还向该医药化工公司交纳了8万元保证金。然而,从今年1月份以来,由于稀硫酸销路不畅,赵某无法将稀硫酸迅速卖出去,许多稀硫酸只能积压在仓库里。
5月21日,因公司仓库的槽罐检修,需要将里面的稀硫酸腾出来,赵某就打电话给卢某,让卢某将稀硫酸拉出去处理掉,并答应支付卢某250元每车的运费。为赚取运费,卢某与驾驶员吴某一起到赵某的公司装运稀硫酸。在装车后离开仓库途中,卢某发现路边有条水沟的水流量比较大,便指使吴某晚上将稀硫酸倒在水沟里。
后来,吴某分几次偷偷将数十吨稀硫酸倒入该水沟。然而,卢某、吴某没有想到的是,这条水沟是衢州市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主供水渠道,元立公司在之后几天的水样分析检测中都发现水样呈强酸性,怀疑有人在水沟里倾倒酸性物质,便派人对水沟进行夜间巡查。
5月25日凌晨2时许,吴某又一次将稀硫酸运到该水沟边倾倒时,被元立公司巡查的员工当场发现制止。
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卢某等人倾倒的稀硫酸造成元立公司生产用水被污染,三台转炉汽化冷却系统烟道遭严重腐蚀漏水,公司连铸机结晶管道被烧坏作废,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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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