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说到受贿,人们往往想到的是那些见钱眼开的贪官污吏,殊不知公司、企业人员拿人好处同样也是犯罪。担任某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的邵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2万余元。7月7日,南湖区人民法院以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这是《刑法》罪名最新修订后,南湖区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的案件。
2006年8月,邵某受聘嘉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师、国际电气城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参与工程验收、结算、进度款支付、施工资料的审核和备案等工作。
2007年6月,国际电气城土建安装工程进入防水材料安装阶段。邵某向对方经理暗示,若是要用承建方的防水材料,就要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2008年2月至8月,项目承建方经理及防水材料供应商纷别向邵某送上好处费,邵某理所当然地将55000元收入囊中。
2007年6月,邵某在工地上碰到承接玻璃幕墙工程的公司经理陈某,“陈经理啊,你们做的门窗质量不好,不合格啊,不过我倒是能帮上点忙。”陈经理立即心领神会,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先后送给邵某现金2万多元。
2008年7月,承建方公司与中创置业公司因工程造价产生严重分歧。承建方为了让对方以自己满意的价格付款,经理王某将一份受审造价金额及日期未填的工程移交确认书交给邵某,要求其在确认书上加盖中创置业公章。邵某抓住这个机会,多次以家里经济困难索要好处,先后3次收了王某共计25万元钱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在公司、企业中所担任职务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325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邵某在庭审中对收受贿赂的事实均予以翻供,认罪态度差,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