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3日讯
今年6月1日,“问题食品假一赔十”进入《食品安全法》并付诸执行。一个多月过去了,近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不少浙江消费者获得“一赔十”。
6月20日,丽水的潜先生到某喜糖铺购买喜庆礼盒180件,买回家后发现,其中有家食品厂生产的“南瓜酥”,是2008年11月11日生产的,包装上注着“保质期半年”。“这不是早就过期了吗?如果把这些过期食品送给亲朋,不但丢面子,万一有人吃坏,问题就大了。”懊恼的潜先生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损失。他告诉记者,从提供的食品盒来看,“南瓜酥”有两层包装,即外包装纸盒上面印有生产厂家、配料、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6日,而小包装上有些有081111字样,用肉眼很难辨认。
厂方负责人对“过期食品”解释,产生小包装日期过期是因机器出故障造成,而不是过期食品,现机器已全部检修。
厂方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消保委责令生产厂家退一赔十赔偿给消费者。180盒“南瓜酥”价值900元,退回给消费者900元,再赔偿给消费者9000元,共计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