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为找到了一条发财的捷径,没想到到头来却是“自放砖块自绊脚”。近日,平湖市某皮件厂业主陆某、某箱包厂业主李某、某构件厂业主张某收到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时悔恨不已,但为时已晚。
由于该3家企业所从事的大多是加工业务,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高,再除去工人工资、设备折旧等,利润所剩无几,这使业主陆某、李某和张某都很伤脑筋。2006年上半年,朋友朱某给他们3人出了个主意,让他们出点开票手续费,由他负责去虚开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既可以抵缴应纳税款,又可增加企业利润。在朱某的引荐下,3人于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间,以支付所开税额7%的手续费为代价,到某公司虚开了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销售额294万元,进项税款50万元,其中陆某、李某和张某的企业分别虚开专用发票15份、14份和11份,虚开销售额106万元、100万元和88万元,由此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进项税款18万元、17万元和15万元。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久前,在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共同查处下,查出了陆某、李某、张某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缴应纳税款,从而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陆某、李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3年10个月,3年8个月,3家企业也分别被判处罚金16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同时被税务部门责令补缴所偷税款18万元、17万元和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