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6日讯
浙江首例海上盗捞钢铁案昨日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17名被告人盗窃罪成立,分别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至一年半(缓刑)不等的刑罚。
据椒江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3日,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外籍货轮“NEW HANGZHOU”(新杭州)途经台州湾海域时,因机舱进水在大陈岛附近海域沉没,船上价值5000余万元的9100吨钢材也随同船体沉没。事故发生后,为减少损失,天道酬勤公司委托舟山的东海打捞公司对沉船进行探摸,准备打捞。同时,船主还向海事部门申请打捞。
2008年4月底,福建省连江县的黄祥健获得了这一消息,并打听到了沉船位置的经纬度,立即将自己和部分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工程作业船从山东青岛开至沉船位置,多次用船载抓斗捞取沉船上的钢材并运走。5月8日零时左右,该船在同一地点打捞钢材时,被埋伏在该海域的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现场抓获,在现场共查获被盗钢材总计199.13吨,其中钢筋20.94吨,钢板178.19吨。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94.2193万元。
另查明,2008年5月6日至9日期间,黄祥健从买赃人俞某(另案处理)处先后4次共获得销赃款人民币228.21万元。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祥健等17人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椒江区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祥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祥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还非法所得2262906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至一年半(缓期)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