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6日讯
替人办事,只收香烟不收钱。昨天,永嘉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受贿案件,永嘉一学区主任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法院同时还对追缴赃物的折价款1236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戚某现年55岁,案发前系永嘉县教育局永临学区副主任。2002年至2007年间,戚某先后担任过永嘉县桥下镇教育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桥下学区主任。这个职位对学区管辖范围内的教师调动、职称评定有较大的支配权。学区里,每年申请岗位调动的教师很多,但名额有限,竞争激烈。一些老师为了能从偏远山区调往条件较好的学校,改变夫妻分居的状况,或评上高一级的职称,纷纷找戚某请求关照。
戚某深知收钱是受贿,对上门请托办事者送上的现金,一一拒绝,但对香烟却来者不拒。戚某慢慢身陷“香烟门”不能自拔。法院审理查明,到案发时,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李某等19名教师的工作调动和教师吴某的职称评定给予关照,先后收受中华香烟339条,总价为人民币137550元。
案发后,戚某家属已退还郑某送的17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7030元;返还李某送的香烟,折价款6900元。法院认为,戚某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