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的廉租住房占所在住宅区的比例应低于10%,一般不超过300户。
昨日,杭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廉租住房配建要求和配建标准。
意见提出,确保公交、超市、农贸市场、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今后,统一廉租住房的装修标准。装修标准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内,并按照《廉租住房统一装修目录》实施装修(另行制定)。已建成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目录统一装修;已配租的,廉租户可委托管理部门装修,也可按规定标准领取装修补贴(已获得区级装修补助的家庭不再享受市级装修补贴)。
同时,加大对擅自装修行为的管理力度。廉租住房腾退时,对擅自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同时下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我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根据通知,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将原有房产转让的,原有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面积中扣除,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6平方米,并且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其实际支付房租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照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次月起,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50%发放补贴。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需入住公办或民营敬老院、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机构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由申请家庭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向其入住的养老机构发放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费用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超出实际费用部分发放给申请家庭。
相关文件详见杭州日报网(http://www.hzr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