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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还从未见过如此嚣张的嫌犯”
行窃被发现下跪求饶 抓获后叫嚣:总有一天会出来

   浙江在线07月22日讯 一个1988年出生的小偷,深夜悄悄潜入一女孩的房间行窃。被发现后,他跪倒在女孩面前,“我是被生活逼迫的,急需要钱,你给我100元就好。”

  女孩给了他钱,他立马又变了脸,威胁女孩掏出更多的钱。

  昨天,这个小偷站在上城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罪名是抢劫罪。庭审中,他非但不认罪,还一直眯着眼睛,歪着脖子,并不停打断公诉人的问话。

  公诉人说,还从未见过如此嚣张的嫌犯:“在公安侦查阶段,他竟然威胁说,‘我总有一天会出来的。’”

  小偷下跪要钱

  这个小偷叫汪涛,中等身材,平头。昨天,被法警带上法庭时,他一脸漠然。接受庭审时,一双眼睛,始终眯着。

  “被告人汪涛,先讲一下身份情况。”审理此案的陈法官问他。

  “我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汪涛回答,声音很大。

  “起诉书上的名字正确吗?”

  “那些名字我都用过的,我的全名叫什么我自己也不知道。”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有受害人小胡讲述的当时事情经过:

  2009年5月7日凌晨2点半左右,我正在房间睡觉,隐约听见有声音,我就醒过来了。这时,我看见一个男的坐在我房间的窗台上。

  我怕他身上有凶器,就躺在床上一动不动,用眼睛的余光去看他。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他从窗台上下来,用类似手电筒的东西照照四周,然后很轻地走动,来到我的床边。

  又过了一会儿,我感觉他离我已经很近了,但又看不见他在哪里,所以我就从床上起来,打开房门,开灯,看见一个男的蹲在我床尾和衣柜的夹角里。

  这时,我边往房间外退边对着他喊:“你是谁?救命啊!”

  “不要叫。”那个男的说。

  我跟他说,“我不叫,你赶紧走,我不会和警察说的。”但是他没有走,开始他跟我说他是生活困难,急需用钱。

  说着,他就朝我跪下了,嘴里还说着,“给我100元就好。”

  这时我想起我包里还有零钱,就从包里拿了一把纸币给他。

  他起身拿到钱后,数了数,非但不走,还跟我说,“我不相信你只有这么点钱。”说完就开始翻我的抽屉。

  因为抽屉里没有值钱的东西,他翻完后一直看着我。我害怕地问他:“你想干什么?”

  他大声地说:“你自己看着办。”

  我很害怕,只好从皮夹内又拿出200元给他,然后把钱包打开给他看,让他确认我皮夹里没有钱了。

  见我真的没钱了,他从窗台那儿拿了他的一件衣服走了。走出我房间的时候,他还把我的房间门关上了。

  他走了之后,我把房门锁上,坐在床上哭。后来,住在我隔壁的同事小沈帮我报了警,她在听到我喊救命后,就打了110。

  后来,汪涛在走下楼梯后,遇上了闻讯而至的民警,当场被抓。

  “还从未见过如此嚣张的嫌犯”

  在公诉方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的时候,汪涛一直歪着脖子,不停地打断公诉方的话,以至于法警三次起身按住他,叫他遵守法庭纪律。

  汪涛说:“我没有威胁她,我只是用可怜巴巴的眼神看着她,她自己把钱给我的。至于她为什么会给我钱,我也不知道,我想她是可怜我。”

  “汪涛,一个男人半夜出现在陌生人的房间内,他有可能会杀人,会强奸,也有可能是抢劫。你如果没有威胁小胡,她怎么会主动把钱给你?”公诉方问他。

  汪涛愣了一下,说:“我说了,我被生活逼迫,她就知道我要钱。”

  “汪涛,现在法庭问你问题,你半夜爬入别人的家里,目的是为了什么?”法官问他。

  “偷东西。”他一顿,接着说,“我5月1日刚从牢里放出来,身上没钱了。”

  “你身体怎么样,为什么不自己去找工作挣钱?”

  “身体不太好,牢里放出来后,头疼,记不住东西。”他拍拍自己的脑袋。

  “那你就可以去别人家里偷东西了吗?”法官问他。

  “我不偷,就没办法生活下去。”汪涛回答。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说,还从未见过如此嚣张的嫌犯:“他在公安侦查阶段,先是一直保持沉默,后来,我们对他再次做询问笔录时,他竟然威胁我们说,‘我总有一天会出来的。’”

  昨天,此案未当庭宣判。

  盗窃为什么变成了抢劫

  汪涛入室盗窃,为什么最后公诉方却是以抢劫罪起诉他的呢?

  昨天庭审中,公诉方提出,本案中存在犯意转化的情形:汪涛本想入户盗窃,由于惊醒了小胡,小胡大声呼喊救命。这时,汪涛的盗窃行为已经不可能成事实,他的犯意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

  “汪涛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主要基于两点辩解:一是他没有暴力和胁迫行为,二是据他自己猜测,其获得钱财是因为小胡可怜他。”公诉方认为,这个辩解是不成立的。

  首先,汪涛有胁迫行为,并确实对小胡形成了精神强制。

  胁迫行为,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做出威胁,有的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进行威胁,目的是对被害者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公然当场劫走财物。

  结合案情,汪涛非法进入小胡房间,小胡惊醒后尖叫救命,他却不肯离去,后又通过威胁性语言和翻抽屉的动作实施犯罪行为,对小胡造成精神强制,使得她不敢反抗。

  其次,汪涛的胁迫行为与取得330元现金具有因果关系。

  汪涛辩称是因为小胡出于“可怜”才给他钱财,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汪涛翻动抽屉,大声说“你自己看着办”,这些行为印证了汪涛的主观目的是继续搞到钱,非法占有更多的财产,也因为此,小胡又不得不给了他200元。

  同时,根据小胡的陈述,其是基于对汪涛胁迫的畏惧才交出钱的,根本不是“可怜他”。

  因此,本案情符合《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胁迫小胡,强行将其财物抢走,由于汪涛已经非法占有了其所劫取的财物,系抢劫既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入户抢劫的成立应当以“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为前提。本案中,汪涛采用爬落水管翻窗的方式非法入户,且对小胡实施精神强制的胁迫性动作和言语也发生在户内,因此,汪涛的行为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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