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美美地享用一顿自助餐,结果手上拿的“自助晚餐券”,酒店说过期了,不能用。陆先生饭没有吃成,吃了一肚子的气回来。
有价券会“过期”吗?
陆先生说:“券是用现金买的,怎么说过期就过期了?”
两张“自助晚餐券”是杭州国际假日酒店西餐厅发出。券上标明价值人民币178元+15%服务费,使用期限至2009年5月31日。
初初一看,使用期限过了近两个月,商家应该有权拒绝,陆先生是不是理亏了?而普通消费者在拿到这些有价券时,也会自然而然选在期限内用完。如果券放过期,可能知趣地不再去用。
但杭州市消费者协会杨秘书长认为,有价券“过期”值得商榷。“本身有价券可视为一种双方的约定,体现了合同关系。顾客花钱购买,就有权获得质量同等、热情周到的服务。”
“过期”情况要分门别类对待。“像印有价格的月饼券、粽子券等有价提货券有一定的季节性、节令性,过了时间,商家也很难提供相应产品,因此过期可视为作废。但餐券的时效性并不强,应该允许延期使用。”
杨秘书长觉得,和谐的消费关系,需要消费者和商家的相互尊重,自觉维护。
酒店最终同意消费者延期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有价券的过期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由此引发的投诉,市消协也接到了很多。杨秘书长说,一般在双方协商后,都能妥善解决,大部分商家同意延期使用。
杭州国际假日酒店餐饮部经理徐马军起初解释:“如果过期几天,我们肯定当时就让他用了。但过了一个多月,我们需要向上级汇报后再决定。”
昨天下午,徐经理表示,“自助晚餐券”可以到财务处办理延期,即可使用。
相关律师认为,类似的有价券、提货券代表了店家和顾客之间买卖的一个凭证,代表顾客有提货的权利,不管有没有超过有效期,店家只收钱不给货的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假如顾客超过有效期去提货,店家应该给货,因为顾客的提货权利没有消失,法律上也没这个规定。店家单方面作出的告示其实是无效的,在法律上也没有意义,它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商家对待“过期”问题,最好不要“一刀切”,做得更人性化也是吸引顾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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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无异于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以,商家在有价券、提货券上设置使用期限无异于格式条款,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