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为当事人减轻刑罚,从中谋利。这就是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郭人华捞钱的门路。昨天上午9时,郭人华涉嫌受贿一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0年至2008年期间,郭人华利用其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受贿人民币合计122600元、美元10000元。
郭人华第一次受贿是因为一起经济案件。
2000年夏天,杭州一家公司因一起经济纠纷,将台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起诉至台州市中级法院,台州市中级法院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
公司账户解冻,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为了能用其他资产进行担保,企业老总李某通过郭人华的关照,使事情得以顺利解决。
为感谢郭人华的关照,李某送给郭人华人民币2万元,郭予以收受。
郭人华见手中的权力轻轻一动,就能产生“经济效益”,从此打招呼一发不可收拾,涉及经济、民事、刑事案件各个领域。
2002年3月份,台州市黄岩区的蒋某犯聚众斗殴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母蒋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儿子量刑太重,托人找郭帮忙。
同年4月份,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蒋某有期徒刑2年。其母蒋某将2万元现金送给了郭妻蔡某。
此后,郭人华又多次收取他人贿赂。
检察机关认为,郭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绍兴中级法院组织两级法院中层以上干部旁听,接受警示教育。加上从台州赶来的郭人华的许多亲属,法庭座无虚席,过道里都加满了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