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30,王海状告可口可乐一案在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
2009年2月6日,王海在超市购买了由中萃公司生产的330毫升可口可乐一罐。在这罐可乐的罐体上,标注了配料含有致瘾物质咖啡因,但是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含量。王海查阅资料发现,人体如果过多摄入咖啡因会出现诸多不良反应。他在调查中又购买了两罐可口可乐,其关于咖啡因的标注也完全不同,一罐标注为“香料包含咖啡因”;一罐标注为“食品添加剂(咖啡因、食用香料)”。因此,王海将可口可乐生产商和经销商一起告上法院。庭上,他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中萃公司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添加剂具体成分和含量(尤其是咖啡因);标注过量饮用的危害结果;标注警示语“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昨天,法院依照争论焦点,分别作出判定:
一、可口可乐不标注咖啡因含量,不违规。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成分应予以标注,但对其含量并未要求标注。因此中萃公司在可口可乐上的标注未违反国家规定。
二、两种标识属标准不同,不属于欺诈。王海提供的2008年7月20日出厂的一罐可口可乐,将咖啡因归于香料范畴,王海认为中萃有欺诈行为。法院经查认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部门规定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因此,可口可乐存在两种标识不属于欺诈行为。
三、中萃公司未标注咖啡因具体含量,不属于侵犯知情权。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认为,中萃公司在标识中标注了产品的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昨天,王海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开庭前,王海通过电话告诉记者,他正在江苏打官司。“从举证角度看,我的胜算应该很大。即使这次输了,我也会继续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