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乌镇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在一家饭店吧台发现一份酒水单上写有“菜1200,¥1200,实1080”的字样,经初步询问饭店负责人,该酒水单为当日在餐厅就餐的团队结账单,其中1200是应收菜金,1080是实际收取金额,优惠的120元已经作为回扣给了导游。
执法人员初步认定饭店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分别向饭店负责人、收银台人员、旅行社导游等了解情况,并提取了给予回扣的“酒水单”。经查明:当事人开设饭店期间为扩大经营,获取更多交易机会,自2007年4月起,以就餐打折的方式,暗中给予团队就餐的导游回扣,回扣数为菜金的一折,经不完全计算,给予导游回扣数达到上万元。
与普通的就餐打折不同的是,一般的就餐打折直接受益的是就餐人,而且出具的发票数额也是打折后的金额,而本案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受益人是导游,出具的发票数额是未打折的金额,回扣由导游在结账时直接扣除。目前,这一导游收受回扣案正在处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