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新城商厦,大家就是从字面理解就可以知道,这是商业用房。一楼二楼原来就是是准备搞商场的,本地人都知道,由于新城区目前人气不旺,三四年内搞商场肯定没戏的.那么大面积,总不能空在那里吧。
假设下,如果自己是新城商厦业主,摆在面前两个选择:
A.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把房子空在那两到三年,或者更长。这就是对纳税人的负责?
B.租给别人,只要不是违法乱纪的勾当。
而且新城商厦,根本就不是文章作者所写的县政府的办公大楼。个别单位也是通过手续购买用于写字楼和办公。也就是说,大家一开始就知道新城商厦是商业用房,当然可以搞娱乐城之类项目,但是这些单位还是购买了,这是一个先后问题!购买合同里面肯定不包括,“我买你楼房,是办公地,所以你的楼一定不能搞娱乐场所”,大家说这合理吗?更何况洞头县县政府办公大院是在老城区,只要是洞头人都知道在什么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