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丽水缙云县城的消费者潜某到缙云县消保委申诉,他在县城某喜糖铺购买的“南瓜酥”是2008年11月11日生产,保质期为半年,购买时已过保质期,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潜某获得退一赔十共计赔偿金10000元。
自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浙江省内已经出现退一赔十案例100多起,其中大部分案例与食品有关。根据浙江省工商局昨日公布的《上半年浙江省消费申诉评析报告》,上半年浙江省商品类消费申诉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豆制品、奶制品、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申诉量为103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6.6%。
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说,以往消费者遇到问题食品时,按照《消法》只能要求商家退一赔一。如果消费金额为5元,消费者只能要求退回5元,再获得5元赔偿,由于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大,维权又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多消费者最终放弃维权,“可是现在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很多消费者都愿意为小额纠纷与商家较真。”
《报告》还显示,今年上半年省内服务类消费申诉量增长也较快,邮购、电视购物成为申诉的焦点,申诉量涨幅达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