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投资是个重大战略问题。没有民间投资,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民间投资,就难以战胜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多年前的亚洲金融危机相比,当前外部环境更严峻,挑战更多,压力更大,困难更重,我们对民间投资增长乏力不能掉以轻心,而要以更有效的措施促进民间投资的扩张,通过增加政府投资给社会以强烈的信号和信心,引导和推动民间资本,加快形成“政府投资带动+民间投资跟进”的格局。
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舆论支持和精神鼓励对民间投资来说,非常重要。要继续宣传“四千精神”,倡导“实业立省”、“实业兴浙”、“实业致富”的理念,给民间投资以均等的机会、足够的关心和优质的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主体积极投身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使民间投资者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
制定民间投资促进法。有法可依,可以消除民间投资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保障民间投资的合法地位和权益。法规中要明确坚持一个“放”,做到三个“不限”,做好四个“引导”。具体地说,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领域应放开民间资本的进入;不限投资比例,不限投资方式,不限投资规模;把民间投资引导到实业投资的方向上来,引导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领域上来,引导到促进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上来,引导到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项目上来。
把民间投资纳入发展规划。从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民间投资的重大意义和历史地位。政府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领导,把民间投资作为促进投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把促进民间投资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
积极发展公共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基金,通过基金的形式把大量的民间资本吸引进来,再转流到社会产业领域中去,为民间资本开辟合理可靠的投资渠道。
运用市场机制畅通投资渠道。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顺应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趋势,创新并推广新型的项目投融资模式,架起社会资本与政府性项目之间的“桥梁”。对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以获取收益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应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对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解决配套资金;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采用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转让给民间经营,以提高政府投资能力;积极试点DT(建设—移交)融资代建制,利用民间资本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模式,实现“政府按揭”;积极引入ABS(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